陳宛珍殉夫事件是1918年5月3日上海女子陳宛珍在素未謀面的未婚夫死後旋即服毒自殺的事件,當局對其殉節之舉予以表彰,引發社會極大爭論。
背景
1917年10月出台的《修正褒扬条例》,除以“褒扬”代替“旌表”外,与清朝“节、孝、贞、烈”大同小异,其中规定妇女受褒扬者为:
1902年出生的陳宛珍祖籍浙江紹興,家族三代都在上海經商。年少時即接受《四书》、《孝经》、《列女传》等傳統儒家教育,並對古代忠义节孝贞烈事迹非常仰慕。後许配给王运甫第四子王菁士。
自殺
民國七年(1918年)5月3日,十八歲的王菁士因病去世。尚未过门的陈宛珍得知死訊,沐浴更衣後服毒自尽:
旌表
兩天之後,上海县知事將陈宛珍殉節事呈上江苏省长齐耀琳,要求按照民国6年10月(1917年10月)出台的褒獎烈女的《修正褒扬条例》给予褒奖:
当局按例赐匾给银褒獎。江蘇督軍李纯則颁赠挽联一付,又有多人创作挽联。
後續
胡適在當年7月14日的《新青年》杂志上,发表题为《贞操问题》一文,他在文中對陳宛珍殉節一事進行批判。
民國8年(1919年)6月出版的《治家全書》提及陳宛珍。民國14年(1925年),紹興七縣旅滬同鄉會出版6卷《陳烈女不朽錄》歌頌陳宛珍事跡。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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