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簡稱《港澳關係條例》或《港澳條例》,是中華民國政府規範香港、澳門兩地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後,臺灣地區(中華民國實控領土)與香港、澳門間各種往來而制定的特別法,於香港回歸前夕的1997年3月18日在立法院通過、同年4月2日由總統李登輝公布。同年6月,中華民國政府在相关说帖中表示,「該條例是基於大陸政策及港澳政策整體原則與務實的考量,在港澳仍能維持其自由經濟制度與自治地位之前提下,將港澳視為有別於大陸其他地區之特別區域,以規範「九七」(指1997年香港回歸與1999年澳門回歸)後台、港、澳人民間往來事務及維護雙方人民的既有權益,並進而增進三者間之良性互動。」。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97年、1999年在港澳两地顺利地恢复行使主权,两地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下的特别行政区。

1997年6月,香港回归前夕,中華民國政府发表《對「九七」香港情勢的立場與政策說帖》,重申对香港的主权。1999年12月,澳门回归前夕,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在《稳定与互惠─中华民国对「九九」澳门情势的立场》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政府对葡萄牙政府结束在澳门的统治表示欣慰,“但对於澳门回到中国大陆专制政权手中,我们则感到遗憾。”

法律制定
前中華民國總統、時任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諮詢委員蔡英文曾於1994年至1995年擔任《港澳條例》起草研究小組召集人。

實施情況
1997年6月19日,行政院令發布,《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涉及香港部分,定於7月1日施行。

中華民國行政院依《條例》核准香港政府到臺灣設立辦事機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2011年12月19日在臺灣成立香港經濟貿易文化辦事處,為臺港兩地民眾提供服務。

1998年5月28日修正第24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涉及澳門部分,定於1999年(民國88年)12月20日施行。《難民法草案》本已延宕多年。

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吳景欽撰文指出,根據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香港居民可以隨時向內政部申請在台灣居留或定居。实际上,申请者会受到“嚴格審查,也肯定無法涵蓋至因政治因素尋求庇護者”。依据本條例第十八條,可因政治因素对香港或澳门居民提供援助。但该条内容过于笼统,未有明确列举。同时,吳景欽指出“难民”通常是外國人或無國籍者,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的架構下,香港人並非外國人,亦非無國籍者。

2020年10月,大陸委員會制定《「香港特殊地位檢討」暨「香港人道援助關懷行動專案執行情形」報告》。报告表示,7月已运营「臺港服務交流辦公室」(交流辦)。“對於進入臺灣尋求人道關懷協處的香港居民,倘有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8條規定之情形,政府已訂定相關處理準則,會審酌個案安全與自由,受緊急危害程度,作成適當決定,依據人道原則及相關法規妥適處理,並由交流辦專案協助輔導就學、就業及生活照顧等。[……]對已許可在臺停留或居留者,進一步進行輔導,目前已協助部分個案順利在臺就學、就業,自主生活。”报告结语,“本會將持續密注『港版國安法』實施情形,於每季提出觀察報告,通盤評估香港政治、經濟、社會等重要指標,以及主要國家政策動向等,適時檢視『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相關規定。以保障我國家安全及人民利益不因情勢變化受損,同時協助及關懷受壓迫的香港人民,捍衛民主、自由、人權等普世價值。”

參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 地區

备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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