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各省重複縣名及存廢理由清單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內務部内务总长朱启钤曾上书時任中華民國大總統袁世凯《擬改各省重複縣名撮舉理由分別說明請鑒核批示文》,申请对各省具重複縣名情形的124個县的縣名进行修改,而該文所附列有該126個縣的清單稱《改定各省重复县名及存废理由清单》。據当时該文所统计,二县同名的有74个,三县同名的有12个,四县同名的有4个,五县同名的有3个,六县同名的有1个。袁世凯於民国三年(1914年)1月30日批准請求,稱“批据呈已悉,应如所拟办理”。是次更改重複縣名基本依循“凡兩縣同名存其先置,新名從同仍還故稱”(即保留设置较为久远,政区较为稳定的县名,而改掉重名的其它县名)的主要原則,而在遇到“通商之大埠”(通商口岸)或“新拓之邊方”(新開拓的邊境地區)時則例外處理;而擬須更改縣名的縣的新名的標準,均以古代郡邑境內山川為限。

具體清單
后续
民国三年二月之后陆续更改的重名县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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