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工业复兴法》(,又譯為全国產業復興法)是美国国会于1933年製訂的劳工法案和消费者保护法案,授权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订立行业法规,以营造公平的行业竞争环境,并稳定物价,从而刺激大萧条后的经济复苏,1933年6月16日由罗斯福总统签署生效。国家复兴管理局(NRA)亦依此成立,负责指导订立行业公平竞争法规。国家复兴管理局在1933年广受赞誉,但自1934年开始陷入争议,部分企业对其看法逐渐恶化。1935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此法案违宪,法案就此失效。
该法案是罗斯福新政立法计划的一部分。該法案试图结束公司间残酷的竞争,迫使产业拿出行规,在特定行業对所有公司建立业务规则,如最低价格、无竞争协议与生产限制等等。产业领袖需进行行规谈判,而谈判得出的行规得由当时的管理局官员批准,且必須以提高工资作為得到批准的必需条件。该法案鼓励联盟,中止反托拉斯法。法案第7条第1款规定劳工享有同企业主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一度在两院皆引起争议(参议院尤甚),不过最终都获准通过。国家复兴管理局指导起草了大量具争议性的行业法规,导致罗斯福及其新政失去大量支持。其失败的内因众说纷纭,一些说法包括该法案助长垄断,妨害经济;法案的执行工作运转不佳等。法案鼓励劳工结成工会组织,导致严重的劳工动乱。由此带来的种种社会问题及隐患,《全国工业复兴法》都难以有效解决,迫使国会于1935年通过《全国劳工关系法》,继续试图调整劳资关系。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http://www.ourdocuments.gov/doc.php?flash=true&doc=66 Text of the 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 of 1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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