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共劃定50個國家一級行政區,其中包括35個省、1個特別行政區、2個地方、12個直轄市。當時所稱之「省會」包括省政府所在地、蒙藏首邑、特別行政區行政中心等。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中華民國原在中國大陸的國家一級行政區及省會,一小部分已被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變更。
第二次國共戰爭導致中華民國政府在1949年底撤遷至臺灣後,中華民國有效統治的一級行政區大幅萎縮,至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僅剩臺灣省全部及福建省的金門、馬祖地區。1998年中華民國政府實施「精省」、以及2018年行政院將省級機關「去任務化」後,省級機關所有行政組織及業務完全移交中央政府,省級機關已無任何實體辦公場所或駐地,中華民國的「省會」成為歷史名詞。
所有
自由地區
參考資料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行政中心列表
- 中华民国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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