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案全称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是一起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的行政案件。在此案中,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黄泽富等三人所做的行政处罚受到质疑,被三人起诉,后经终审审判被撤销这一行政处罚。这一案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列入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案情
2003年12月20日,案件涉事人黄泽富申请于当地的金堂县图书馆联合建设一个多媒体电子阅览室。黄泽富方面提供相关设施和服务,并于2004年4月2日于金堂县赵镇桔园路上开始挂牌营业。由于时值当地文体局整顿网吧等场所,这一多媒体电子阅览室被图书馆停办并返还黄泽富缴纳的2400元管理费。2005年6月2日,当地工商局的工作人员对这一地点进行营业执照检查时,黄泽富等三人无法提供相关执照,因此被扣押其场所内的32台电脑。后于2005年10月12日,工商局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没收了被扣押的32台电脑。
案件审理
黄泽富、何伯琼与何熠三人不服这一行政处罚,他们认为工商局认定事实不清,因此上诉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请求撤回这一行政处罚。在进一步分析中,法院认为,除条例外,取缔办法的规定也需要得到遵守。在执法过程中,尽管双方对扣押电脑数量都多次称有33台,实际在押只有32台,而且工商局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超过了法定扣押时间,这批电脑属于应当查封、扣押。因此,法院基于对行政处罚的过程审理,认为工商局由于提供证据与实际物证有差异,且做出不适当的判断,因此撤销原有行政处罚的判决,要求工商局重新做出行政决定,被扣押的电脑则应该按照相应的法律处置。据四川当地《四川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暂行规定》规定,黄泽富等人被没收财产属于较大数额的罚款,工商局必须告知黄泽富等人他们所拥有的听证权,因此法院以工商局违反法定程序撤销了相关处罚项。
在案后,最高院曾批复新疆高院的一个类似问题,其中明确说明在未告知当事人的合法听证权益的情况下,相关行政决定应定性为违反法定程序。后多种行政诉讼方面的专著及教材都引用了这一案件,着重说明了司法、行政中听证程序的重要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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