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规范公共图书馆运行而设立的一部专门法律,是该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律。这部法律明确了公共图书馆的重要性和政府建设公共图书馆的责任,并具体规定了公共图书馆的运行管理制度及服务功能等。该法于2017年11月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立法背景
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通过立法,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的规范和保障。据中国国家图书馆与2013年前后的统计显示,60个国家已制定颁布有关法律130余部。1980年代初,就有学者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制研究做理论准备。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地方性图书馆法规《》颁布。

截至2015年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共有县级以上的独立建制公共图书馆3139个,总藏量83844万册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布局不合理、缺乏统一规划,网络体系亦尚不健全,总体差距离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相关规定较大。

立法过程
1998年,文化部提出图书馆法立法动议,但后来因故停止。中共中央宣传部于2004年印发的《关于制定我国文化立法十年规划(2004-2013)的建议》中,图书馆法被列入前五年的立法规划;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中,图书馆法被列入“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安排审议”的项目;而国务院自2007年起,连续四年将公共图书馆法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并将其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文化部重新提出立法动议。2015年,该法再次被报送国务院审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上,文化部部长雒树刚对这一草案做了说明11月1日上午,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法律委员会则于次日召开会议,逐条研究常委会的审议意见。11月4日,在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这一法律得到通过。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七十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了这一部法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决定将该法第五十一条中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出版主管部门”。

主要内容
该法是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出台的第一部文化方面的法律,也是继《》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领域之后的又一部重要法律。该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全国性图书馆立法。如北京大学教授刘兹恒认为该法应增强专业性和严谨性;南开大学商学院信息资源管理系教授柯平和全国中小型公共图书馆联合会副研究馆员郭斌建议将民间的民办图书馆纳入这部法律;北京大学的王子舟则认为不能将政府出资作为“公共图书馆”的构成必要条件之一。

参见

  • 公共图书馆

参考来源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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