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門監獄

新門監獄(),位于英格兰倫敦市内和奧卑利拐角处的一座監獄。建于12世纪,有过多次扩建和重建,于1904年拆除,自1188年至1902年使用了700多年。

歷史
12 世紀時,英格蘭國王亨利二世推動法律改革,使王權能更直接地掌控司法行政。作為 1166 年《克拉倫登敕令》的一部分,他要求興建監獄,讓被告在王室法官討論其有罪或無罪以及後續刑罰期間被拘押。1188 年,舊新門成為第一個為此目的而設立的機構。 約在同一時期,倫敦的兩名郡長(Sheriffs of London)亦獲授權管轄米德爾塞克斯郡與倫敦市。

數十年後的 1236 年,為了大幅擴建監獄,國王將舊新門的一座塔樓(當時仍兼作通往城內的主要城門)改建為監獄的延伸部分。新增工程包括新的地牢與相鄰建築,而這些增建在接下來約兩個世紀幾乎未再改動。

然而到了 15 世紀,舊新門已亟需修繕。改革者得知女囚區過於狹小,且未設獨立廁所,導致女性必須穿越男囚區才能如廁;在此壓力下,官員於 1406 年增建一座獨立塔樓與房間供女性囚犯使用。 一些倫敦市民以遺贈方式捐出財產,用於修復監獄。當時建築物已傾頹腐朽,囚犯因空間逼仄、過度擁擠、疫病肆虐與衛生惡劣而大量死亡。據記載,某一年有 22 名囚犯死於「監獄熱」(斑疹傷寒)。情況嚴峻到 1419 年市政官員一度暫時關閉監獄。 國王也常將舊新門用作拘押異端、叛徒及被押解至倫敦受審的反叛者之處。

1666 年倫敦大火摧毀監獄後,該監獄於 1672 年由克里斯多福·雷恩爵士重建。 1752 年,為改善通風,史蒂芬·黑爾斯在監獄屋頂建造了一座風車。

1769 年,英王首席石匠約翰·德瓦爾開始擴建監獄,並增建一座新的「老貝利」開庭場所(sessions house)。 國會為此撥款 50,000 英鎊(以 2020 年幣值約為 930 萬英鎊),倫敦市政府則提供一塊長 、寬 的土地。工程依小喬治·丹斯的設計進行。新監獄採用所謂「威嚇性建築」(architecture terrible)風格,意在以建築本身震懾違法。建築以中央庭院為核心,並分為兩部分:供貧困囚犯使用的「公共區」,以及供能負擔較舒適住宿者使用的「國家區」(State area)。

第二代新門監獄幾近完工之際,1780 年 6 月戈登暴動爆發,暴民衝入監獄。建築物遭大火焚毀,牆體嚴重受損;修復費用估計為 30,000 英鎊(以 2020 年幣值約為 560 萬英鎊)。丹斯的新監獄最終於 1782 年完工。

19 世紀初,社會改革者伊麗莎白·弗萊注意到該監獄的狀況,尤其關切女性囚犯(及其子女)的收容條件。她向下議院提出證據後,監獄做出若干改善。

監獄於 1902 年關閉,並於 1903 年拆除。

監獄生活
各式各樣的罪犯都曾被關押於紐蓋特。有些人犯下輕微犯罪與偷竊、破門入室,或從事公路搶劫;另一些人則涉及強姦、殺人等重大罪行。 紐蓋特內各類罪名囚犯的人數常有起伏,反映當時社會的集體焦慮。譬如在愛德華一世統治末期,街頭搶劫有所上升,因此拔出匕首的刑罰是被關押紐蓋特 15 天;若致人受傷,則需在監獄中關押 40 天。

事實上,相較於「獄警被允許做什麼」,「獄警被禁止做什麼」反而更能反映紐蓋特的真實狀況。典獄官不得侵吞用於囚犯的施捨;不得壟斷食物販售;不得對床位收取過高費用;也不得為將囚犯押送至老貝利而索費。1393 年更增訂新規,禁止典獄官就燈具或床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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