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一项罪名,依照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危害公共卫生罪下的一项单独条款设立,该条款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该罪名于1997年增设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但是处刑较一般过失罪更轻。在英美、日本、台湾等地之法律中,多以过失作为医疗事故相关诉讼之定罪理由,均未见单独立法之医疗事故罪。民事调解的流行与定罪困难等原因导致该罪名使用较少,中国裁判文书网所收录之自1997年1月1日到2015年11月26日的公开案件中仅有8起涉及医疗事故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依照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所进行的司法解释判断。在多种原因造成患者权益受到损害而并非医务人员一己之原因时,若医务人员过失对患者权益损害的参与程度较低,则不考虑其刑事责任成立。在司法实践中,涉罪的医务人员应当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和承认、取得相应资格及执业证书,但因为经验不足或者技术不足造成的过错不适用于该罪。有学者认为,除此之外的对就诊者的损害有直接责任的医疗相关人物也可考虑此项罪责。
相关争议
- 2008年7月,九江市湖口县居民董林波先后在湖口县中医院、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后进入植物人状态;后江西省医学会和中华医学会调查认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要求追究刘政医疗事故罪责任,浔阳区公安局以依据不足不对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立案,湖口县公安局则对湖口县中医院的医生刘某立案调查。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温建民曾曾呼吁媒体关注此案件。担任本案专家证人的广州重症孕产妇救治中心主任陈敦金、担任本案辩护律师的中国医师协会法律事务部主任邓利强均认为李建雪不应当获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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