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1961年3月22日中央工作会议通过,共10章60条,故简称《农业六十条》或《农村六十条》。
背景
包括負責農村工作之中共領導人在內,沒有像毛澤東重視生產小隊(相當原來初級社)之地位和權力。有人民公社兩年多,反覆實踐,又深入細緻調查研究,可以說,毛澤東已認識到,集體經濟並非越大越好、越有利於解放生產力;相反,規模太大,隨之而來就是平均主義,只能破壞農民生產積極性,嚴重影響和束縛生產力之發展
内容
确定了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人民公社体制。社员的私有财产“永远归社员所有,任何人不得侵犯”。规定家庭副业的经营范围。
参考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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