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列表介紹香港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犯人,惟未有包括獲得確定刑期或是上訴成功脫罪而獲撤銷終身監禁的犯人,以及針對有罪判決而言等同終身監禁的無限期醫院令犯人。香港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犯人普遍是-{干}-犯謀殺、販毒、強姦等嚴重罪行,香港終身監禁制度有分為強制性終身監禁及酌情性終身監禁兩類,終身監禁囚犯均可以向長期監禁刑罰覆檢委員會申請覆核刑罰以獲得釋放。由於部分案件與犯人年代久遠,難以追溯;另一方面,亦會持續有犯人被判處終身監禁,因此列表無法完全完整。此列表以犯人的判刑日期劃分。
簡介
在香港仍有死刑制度的年代,犯下謀殺及以暴力作海盜等嚴重罪行的犯人會被判處死刑,而製毒、販毒、持械行劫、綁架、強姦等罪行則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香港在1966年11月16日執行最後一次死刑,之後跟隨宗主國英國停止執行死刑(當年英國並未廢除死刑,至1998年才全面廢除),所有被判處死刑的罪犯,在完成訴訟程序及死刑判決確定後,都會交由香港總督或英女皇伊利沙伯二世赦免死刑,改為20年以上的長期監禁或終身監禁;1993年,香港立法局正式廢除死刑,同時將刑事罪行的最高刑罰改為終身監禁,由於香港在1990年代初只剩下謀殺罪會判處死刑,所以實際上是將謀殺罪的死刑改為終身監禁。
在香港,終身監禁分為強制性終身監禁及酌情性終身監禁兩類。犯案時年滿18歲的謀殺罪犯或涉及殺人的危害種族罪犯須按照《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條或第9A條被判處強制性終身監禁。若因其他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的罪名(例如製毒、販毒、誤殺、縱火、劫機、綁架、強姦、危害國家安全相關罪行)而被判終身監禁,或法庭認為謀殺罪犯在案發時未滿18歲,仍判處終身監禁,則為酌情性終身監禁,表示法官認為被告干犯的罪行是在同類案件之中特別嚴重,雖然法例容許可以判處有刑期的監禁,但有需要判處法例最高的刑罰終身監禁,由於法官判刑時會參考判刑指引,除非情節特別嚴重或累犯,沒有被控謀殺罪而被判處終身監禁的案例是十分罕見。
兩種終身監禁的分別是,強制性終身監禁並無最低服刑年期。犯人由刑期開始日起計的第5個周年後,長期監禁刑罰覆檢委員會在可行情況下會進行第一次覆核,嘗試將終身監禁轉為確定限期刑罰,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若犯人獲得釋放,將受監管令監管,若違反監管令會被召回監獄服刑。而酌情性終身監禁則會於宣判時指明犯人的最低刑期在由刑期開始日起計的第5個周年之前6個月及達到最低刑期屆滿前6個月後(以較早者為準),長期監禁刑罰覆檢委員會在可行情況下會進行覆核,但不一定獲釋,其後每兩年覆核一次。
1980年代或之前
1990年代
2000年代
2010年代
2020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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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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