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布羅陀司法機構

直布羅陀司法機構(英語:Judiciary of Gibraltar)是直布羅陀政府的一部分,負責執行和維護直布羅陀法例、確保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以及提供機制。直布羅陀司法系統基於英格蘭法建立,並混合了普通法和成文法。直布羅陀的各級法院包括一個裁判法院,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

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在漢諾威王朝時期掛於各直布羅陀法院上。]]
直布羅陀的終審法院是位於倫敦的樞密院司法委員會,能夠對來自直布羅陀上訴法院的上訴案件進行審訊。

歐洲法院
歐洲法院是直布羅陀地區有關歐盟法律的最高權力機關。

歐洲人權法院
上訴法院
直布羅陀上訴法院是第二高級的法院。該法院由不少於三名的單數法官組成。直布羅陀首席法官是上訴法院的當然成員,但不會對自己在下級法院中已裁決的上訴案件進行聆訊。

歷任上訴法院法庭長(President of the Court of Appeal):

  • 1970-1983:Sir Alastair Forbes
  • 1983-1991:Sir John Spry
  • 1991-1997:Sir John Fieldsend
  • 1998-2003:Sir Brian Neil
  • 2003-2004:Sir Iain Glidewell
  • 2005-2006:Sir Christopher Staughton
  • 2007-2011:Sir Murray Stuart-Smith
  • 2011-2015:Sir Paul Kennedy
  • 2015-現在:Sir Maurice Kay

直布羅陀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由三名法官組成,分別是直布羅陀首席法官(Chief Justice, Gibraltar)和另外三名直布羅陀總督任命的。最高法院對有關民事、刑事訴訟、家事訴訟、、海事法及的案件進行審訊。最高法院亦會對處理來自當地下級法院(即:裁判司署)的案件上訴。

參考資料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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