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是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的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沿革
自深圳经济特区成立后,深圳市逐步启动文物保护工作,至今已公布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七批次,公布详情如表所列,各批次文物保护单位提案单位各不相同,批准和公布单位则均为深圳市人民政府。
名单
保护
深圳市人民政府要求辖下各行政区和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承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和保护单位,为这些单位划定保护范围、树立说明标志、建立记录资料。
根据市财政委员会和市文体旅游局在2015年制定的《深圳市文物保护补助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各区文物行政部门可向市文物行政部门申请补助经费,从而为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维修工程;至于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则视乎文物类别,由文物所有权人、使用者或管理人提交申请,每年可获得4万元人民币补助,以作文物维修之用。
2017年4月21日,深圳市政府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深圳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有关文物保护的目标、责任、机制建设和场馆拓展等具体措施,予以了更明确的要求和规划。
附录
注释
参考资料
参见
-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第五批、第八批)
- 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深圳市境内的广东省文物保护单位(模板)
- 福田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罗湖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南山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宝安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龙岗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盐田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深圳市龙华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坪山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光明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大鹏新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
- 深圳市历史建筑、深圳市历史风貌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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