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風險家庭

高風險家庭(英文:),在社會工作與公共政策領域中,是指家庭結構、經濟狀況或成員互動關係處於不穩定狀態,導致其應對生活危機的能力降低,且極易轉化為家庭暴力、兒童虐待或兒少疏忽等重大社會事件的特定家庭群體。

此概念的核心在於政府與社福網絡的「早期介入」(Early Intervention),在家庭功能徹底瓦解前提供預防性支持。在各國發展實務中,這類概念常與「脆弱家庭」() or 「困境家庭」相互對應。

原因與常見類型
家庭陷入高風險或脆弱狀態通常並非單一因素所致,而是多重生態系統交互影響的結果。根據中華民國衛生福利部最新修正之社會福利評估規範,高風險(脆弱)家庭的核心結構與環境困境主要交織為以下六大評估面向:

  • 家庭經濟陷困:主要生計者連續失業6個月以上、突發性非自願失業、非典型低薪就業,或因突發意外、3個月內醫療費用累計達新台幣3萬元以上,導致實質物質匱乏。
  • 支持系統損害:因天然災害、火災等突發事故,或家庭成員死亡、失蹤、入監服刑、離異或因故離家,導致家庭原有的互助支持功能受損。
  • 關係緊張與衝突:主要照顧者與配偶、同居人或家庭成員間頻繁發生冷戰、劇烈口角,或非親屬同住人口複雜,雖未達家庭暴力程度,目前已使成員身心健康堪慮。
  • 兒少發展不利處境:家中含有發展遲緩、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等特殊照顧需求兒少;主要照顧者教養知能不足(如未成年父母與青少女非預期懷孕)、1年內搬遷3次以上,或兒少因家庭功能薄弱出現擅自離家或需擔任主要家庭照顧者。
  • 成員特殊不利處境:家庭成員有失能、失智、身心障礙而生活自理能力薄弱,或因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药癮、酒癮等成癮性行為,家庭無力照顧且嚴重影響日常生活。
  • 個人生活適應困難:家庭成員出現自殺、自傷行為,或因缺乏社會支持網絡而陷入長期「社會孤立」與社會排除處境者。

歷史與政策演變
「高風險家庭」做為政府法定政策名詞,其核心概念與台灣社會轉型、兒童人權以及現代福利思想的流變息息相關,在台灣社政體制中經歷了從「家庭私領域」到「國家人權擔保」的重大轉型。

舊體制與指標建立(2004年-2017年)
台灣早期社政體制受「法不入家門」等傳統觀念影響,國家公權力極少介入家庭管教。然而,隨著2000年代台灣社會競爭加劇與家庭解構,民國94年(2005年)全台各地方政府向內政部通報之兒童受虐人數達9,897人,創下歷史新高紀錄。在2004年至2005年間,媒體披露一連串重大兒虐與殺子自殺事件,因個案在爆發前並無立即兒虐危機,被歸類為「非危機家庭」而處於傳統社政協助範圍之外,錯失介入良機。

為此,兒童福利聯盟於2004年4月起積極倡議「預防性兒保服務」概念。內政部兒童局(現為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採納民間團體建議,自2005年起正式推動「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核心在於及早篩選發現遭遇困難或有需求之高風險家庭,轉介社政單位主動提供預防性服務方案,以預防兒童青少年虐待、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發生。

在此一舊體制發展初期, 地方政府實務多將高風險家庭定義框定於:家庭成員關係紊亂、主要照顧者罹患精神疾病、酒癮、藥癮、自殺風險、貧困、單親、隔代教養、或因非自願性失業與負擔家計者死亡、入監等不利因素,以致影響兒童 or 青少年日常生活之「食、衣、住、行、育、醫」等照顧者功能缺陷群體。2011年(民國100年)11月,立法院修正《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正式將此高風險家庭預防性服務概念與通報機制寫入第54條,將通報責任延伸至第一線之村里長與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完成法制化程序。

新體制與轉型導向(2018年至今)
將傳統「以個人為中心」的危機保護,轉向「以家庭為中心」的預防性社區支持,是近年國際社會工作與公共政策的共同趨勢。例如,美國政府於2018年通過《家庭優先預防服務法案》(,或稱 Public Law 115-123),將聯邦福利資金首度轉向支持預防性家庭服務,並建置科學化服務評估資料庫(Title IV-E Prevention Program)以確保介入成效;英國政府亦自2012年起推動「困境家庭計畫」(,舊稱 ),由中央跨部會整合就業、教育與心理健康資源介入脆弱個體,並建置早期介入指引以確保成效。

在此全球政策思潮下,中華民國政府亦推動相應體制轉型。為了落實強化社會安全防護網之宣示,行政院於2018年2月26日正式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其政策核心旨在破除過往衛福部、教育部、勞動部、內政部等跨部會網絡各自為政之大纛,根本性轉變為「以家庭為中心,社區為基礎」的預防性體系。在此重大改制下,原實務運作之「高風險家庭服務方案」正式與家庭暴力防治網絡進行橫向整合,全面更名並轉型為「脆弱家庭」支持體系,以防堵弱勢家庭因貧窮、失業或精神不利處境徹底陷入功能瓦解。

在此政策轉型前後,兒少權法授權之子法(法規代碼:D0050181)亦經歷了根本性的制度翻修。在舊制時期,政府依據民國104年(2015年)修正發布之《兒童及少年高風險家庭通報及協助辦法》,將整合性服務劃分為社政、警政、教育、衛生、財政、金融管理等十類網絡機關之個別職責。為了配合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之跨機關整合與大數據個資防護,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9年(2020年)1月21日將該子法全面更名翻修為《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明訂網絡單位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業務聯繫會報;並賦予主管機關依法向相關機關、法人或個人調閱必要資料之配合義務,同時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落實資訊安全稽核。隨後,衛福部亦於民國115年(2026年)4月最新修正版本中,確立了現行的六大面向與具體脆弱性因子,使評估指標全面走向動態化與科學化。

實務困境與社會代價
在高風險(脆弱)家庭的通報、審查與社區化照顧的實踐上,第一線社會工作與公共政策常面臨以下體制與結構性矛盾:

  • 法律強制通報責任引發的資源耗竭:依據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之法定責任,醫事、社工、教育、警察等執行業務人員,若違反通報規定且無正當理由者,將被依法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在實質行政處罰的壓力下,第一線網絡單位常出於「防禦性通報心理」,傾向將非立即危機之個案重複轉介至社福單位。此類重複通報導致社福中心社工需耗費大量行政能量進行訪案,變相加劇了體社福安全網資源的耗竭。
  • 邊緣少年逸出與司法旋轉門效應:警政與司法實務調查發現,在少子化浪潮下台灣青少年人口雖銳減,但「青少年犯罪人口率」卻於8年間攀升達47%,其中以涉嫌詐欺集團車手(佔24%)及毒品案為大宗。成年犯罪集團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對未成年人採取輔導教育為主之寬容衡平量刑,大肆透過「抖音」等社群媒體利誘吸納高風險家庭之少年。同時,部分伴隨「器質性腦傷」、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或「智能邊緣」之特殊不利處境兒少,因無法取得障礙證明而長期遭教育與社福安置體系忽略,導致部分安置機構在缺乏特殊收容量能下將其排除,使安全網異化為「流刺網」;而少年在進入矯正機關後若未獲妥善適應輔導,極易接觸負面人際網絡,於復歸社會後因經濟壓力再度陷入犯罪旋轉門。
  • 行政輔導先行機制之基層權限困境:為解決上述司法旋轉門效應,《少年事件處理法》修正修訂「行政輔導先行」原則,規定瀕臨犯罪之「曝險少年」改由各縣市政府「少年輔導委員會(少輔會)」優先透過教育與社福體系給予輔導。然而司法實務界指出,基層少輔會多附設於警察局內(府外單位),在組織位階、財政獨立預算與跨機關專責執行聯絡機制上皆面臨實務配套不足之瓶頸,導致少輔會難以實質指揮或整合跨局處(如社會處、教育處)之核心資源,恐使曝險少年輔導機制在地方實踐中面臨形式化與流於虛應故事之挑戰。
  • 鄰避效應與社區歧視:從1983年第一兒童發展中心面臨的「楓橋新村事件」,到近年台北市古亭聯開宅工坊小作所、東明扶愛家園遭居民抗議等事件,顯示出含有身心障礙、失能或精神不利處境成員之高風險家庭在尋求「社區化照顧」與去機構化時,長期面臨社區居民因不了解而產生的抗拒與污名,使得人權觀念在基層社區深耕時面臨挑戰。

其他
部分國家/地區會在「高風險家庭」之上設置「極高風險」之等級,防堵只列為「高風險家庭」的疏漏。例如可能為家暴累犯、同時符合高風險家庭多項特徵等。

文獻來源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