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事件法

家事事件法是一部中華民國的程序法,於2012年頒布並施行。此法是發揮統合解決家事紛爭的功能,建構一套完整的家事裁判制度。

法律內容概要
家事事件法立基於正視家事糾紛之特性,整合散落於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中有關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合併立法促使處理家事案件時能有明確且一致的依循。而此法中更將家事法院之角色做一轉換,從單純之裁判者,轉變為連結各項資源、處理紛爭之統籌,整合專業社工人員、心理諮商輔導人員、程序監理人及家事調查官等,連結相關資源,期望有效、適切地處理家事糾紛。

特色為以下四項:

一、專業處理原則:因家事事件本身和民事財產事件不同,牽涉諸多糾紛並具備一定複雜度須由專業人員的協助才得以適當處理。而專業人員應該具備性別平權意識、了解權力控制議題、多元文化等諸多專業素養(可參考家事事件法第2條及第8條)。1999年婦女新知基金會、台北市晚晴婦女協會召集專業律師組成「家事事件法」研擬小組,蒐集並統整針對婚姻與家庭的相關紛爭與內容。於同年之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聯合其他團體一同提案,後續分組會議結論為「家事事件部分,應儘速制定家事審判法,並硏究設立家事法院」,延續司法改革會議之決定,司法院2000年開始由「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研擬「家事事件法」內容,由司法院前院長王甲乙、台灣大學邱聯恭教授兩人擔任主持兼召集人,從2000年4月至2011年1月,共召開215次會議,草擬上百條條文。立法院於2010年11月通過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時,其中附帶決議提到:「家事事件法草案,請司法院於本法通過一年後送立法院審議」,此項附帶決議為了配合司法院預計於2012年成立第一所高雄與少年家事法院,使法院有法源可依循,需盡速通過家事事件法。因此,2011年司法院成立家事事件法第二階段研究制訂小組,最高法院劉福來擔任主席兼召集人,共召開14次會議,草擬200條條文。

參見
*家事事件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https://domestic.judicial.gov.tw/abbs/wkw/WHD9HN01.jsp 台灣家事事件公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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