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亨元(),男,福建福州人,中华民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法学家和社会活动家。
生平
1930年自上海法政学院大学部毕业。北伐时加入中国国民党。1931年加入中国国民党临时行动委员会(即第三党、现农工民主党的前身)。1933年参加蔡廷锴等人领导的“闽变”,失败后到武汉从事律师业务,并掩护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革命活动。1942年到重庆与沈钧儒、沙千里等人合组“平正法律事务所”,参加民主运动。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历任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第五、八届委员、第六、七届常委,第七、八届全国政协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盟中央常委、执行局委员、办公厅副主任、组织部长、研究室主任,民盟中央参议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法制委员会主任。他曾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审议、起草和修改工作。
1996年12月15日,林亨元在北京病逝,享年88岁。林亨元逝世后,费孝通、王兆国、钱伟长、钱正英等以不同方式表示哀悼,并向亲属表示慰问。12月26日,林亨元的遗体在北京火化。
著作
林亨元发表的主要文章有:
*《宪法修改原则》
*《宪法之基本条件》
*《中国需要制定一部比较完善的民法》
*《民法是保障两个文明建设的武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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