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巩局

宝巩局,始称巩昌局,清政府在甘肃省巩昌府(陕甘分省前属陕西省,今甘肃省陇西县)设立的一个铸钱局,初设于康熙六年(1667年),后迁址到兰州普照寺东侧,经多次停铸和复铸,于同治三年(1864年)最终废止,曾铸有康熙、雍正、咸丰、同治四种年号的铜钱。宝巩局钱币的主要出土发现地为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四省区

雍正四年(1726年),甘肃巡抚石文焯奏请重开铸钱局,以收兑小钱,规范货币制度。当时由于官铸制钱不足,私铸钱泛滥,且顺治、康熙朝所铸钱币轻重不一,康熙通宝每枚重1分4钱,而顺治五式钱仅有8-9钱重,兑换银两时出现了不同铜钱使用不同比率的现象。雍正五年(1727年)4月20日,甘肃省获准以“宝巩局”为名在兰州省城重开铸钱局,局址位于兰州普照寺东侧。石文焯收兑小钱改铸大钱的计划进行的并不顺畅,出现了很多“殆累官民”的现象。雍正六年(1728年),代理甘肃巡抚张廷栋因“甘肃收铸事宜,经理不善,弊多利少”,奏请暂停鼓铸钱币。次年(1729年)三月,宝巩局奉命撤局罢铸。

其后,甘肃地区所用铜钱在乾隆、嘉庆、道光年间,多由四川、湖广等地提供。咸丰四年(1854年)四月,经陕甘总督易棠请奏,宝巩局被批准重新开炉鼓铸钱币。咸丰四年六月十六日,易棠在奏折中提到:“现已铸就各种大钱,计抵制钱四千余串,内当十、当五十、当百黄铜大钱,市肆已通行无阻,惟当五百,当千紫铜大钱,行用尚多窒碍。”据上述史料可以推断,宝巩局咸丰当五百和当千的紫铜大钱一开始就受到抵制并未广泛流通,因此铸量较少。后因当五十和当百大钱盗铸严重,且不断贬值,被民间拒绝使用,于咸丰七年(1857年)由陕甘总督乐斌上奏废止。咸丰七年(1857年),甘肃布政使张集馨因市面制钱奇缺,增铸小平钱,每枚重8分,仅限城镇行用。据《咸丰钱的版式系列》一书记载,宝巩局咸丰朝铸有小平、当五、当十、当五十、当百、当五百和当千共计七种币值的铜钱,另有钱谱上录有当二钱,但未有发现,《咸丰钱的版式系列》称其仅见于钱谱,未发现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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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右合为满文“”,上下合为汉文“當十” || || 同治元年(1862年) || 同治三年(186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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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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