奏任官

奏任官()是明治憲法下的高等官的一種,其官位相對於高等官三等至九等。奏任官是採取,形式上由天皇之任命大權委任、實際上由內閣總理大臣的任命的官職。

簡介
文官
奏任官文官根據就業形式、服務年限和職責之分類,其差別十分之大。由判任官晉升者,或通過後之人,可能會被一些職業團體被採納。

武官
武官相当于上校(大佐)到少尉之軍官。對於每個階級,上校等於一等奏任官(三等高等官),少尉等於六等奏任官(八等高等官)。可委任少尉者條件如下(除因公務期間死亡而晉升外):

士官學校或兵學校畢業後,經過一定時間之人;

由下士官(判任官)、晉升者;

陸軍:少尉候補生並經過一定時間者;

海軍:由一名士兵晉升者,其階級通常為「特务」,因而會在名稱中附加,而被稱之為「特務少尉」。

由甲種幹部候補生畢業後,經過一定時間之人,可通過幹部候補生制度,獲得委任少尉。

文獻來源
關聯條目

  • 高等官
  • 親任官
  • 敕任官
  • 判任官
  • 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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