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行政区划

加拿大行政區劃是由10個省()和3個地區(,)所組成的。省和地區的主要不同的地方在於省是根據《1867年憲法法令》所設立的,但地區是據聯邦法律所設立的,所以地区由聯邦政府管轄、省則是由各省的政府所管轄的。

省政府負責各種公共服務,如健康保險、教育、和工作保險。各省除徵收的稅收之外,同時也獲得聯邦政府的來支付所需要的開銷。

所有省長和育空地区长官都是在省议院(地区立法会)得到最多议席的政党的领袖。但是,由于西北地区和努那武特地区的地区立法会议员没有党派之分,这些地区的政府长官则由其所在的地区立法会议员之间选举产生。

各省份的加拿大君主代表稱為省督。在三個地区的聯邦政府代表稱為专员。

各省與地區位置

註釋:

地區
普查区和普查分区
加拿大统计局在统计使用時將加拿大的13个省份及地區下辖二级行政区分为普查区(;)、三级行政区分为普查分区(;)。普查区和普查分区並非行政区,但是在多数省份有对应的行政区(除了马尼托巴省、萨斯喀彻温省、阿尔伯塔省、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和西北地区);育空則是1个单一普查区。

参考文献

參見

  • 加拿大領土變遷
  • 普查区
  • 安大略省行政区划
  • 魁北克省行政区划
  • 新斯科舍省行政区划
  • 新不伦瑞克省行政区划
  • 马尼托巴省行政区划
  • 不列颠哥伦比亚省行政区划
  • 爱德华王子岛省行政区划
  • 阿尔伯塔省行政区划
  • 萨斯喀彻温省行政区划
  • 纽芬兰与拉布拉多省行政区划
  • 育空地区行政区划
  • 西北地区行政区划
  • 努纳武特地区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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