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地书

告地书,又名告地策,是西汉初年使用得比较普遍的随葬文书,现在一般属于考古学的范畴。它模仿当时所通用的通关文书“传”与“过所”等的文本形式,借鉴政府公文的文体形式具有的权威,用于向地下冥府告知死者的户籍财产等信息,由此希望死者借此在阳间(人间)与阴间(冥府)之间顺利合法地通行,最后顺利登记冥府户籍,以在冥府安居。告地书主要出现在户籍制度较为严格的西汉初期,代表着一种特殊的社会心理需求。

目前已出土的告地书主要集中于原楚国地区,包括湖北(凤凰山10号墓、凤凰山168号墓、孔家坡8号墓、高台18号墓、谢家桥1号墓、胡杨5号墓等)、湖南长沙(马王堆3号墓)及江苏北部地区。。秦汉时期,“传”已经发展为了一般吏民出入关道的身份证明或通行凭证,在维护社会治安、巩固政权方面有积极作用。“传”的行文十分地公文化,可以显示官府的权威。“过所”为晚于“传”出现的另一个名称。“传”或“过所”的通行使得人们熟悉于通行需要通行证,这也影响了当时的墓葬观念。

告地书模仿“传”或“过所”,认为死者从阳间到阴间需要类似的通行证,模仿“传”或“过所”的公文格式,以显示权威。

记载内容
告地书主要记录死者姓名、死亡日期、籍贯、所携带物品以及移交对象等。}}
根据竹牍内容,墓主人下葬于西汉吕后五年(公元前183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为女性,名字为恚,长子昌是五大夫。此竹牍还交代了移徙地下的人员与物品,即“物、人一牒”,具体来说,包括“衣器、葬具”、“子、妇、偏下妻”、“奴婢、马牛”等。

行文格式
告地书基本的格式为:(时间)+(发送人)+敢言之+(内容)+书到为报、敢言之+(时间)+敢移或移+(接受人)+亭手

不同的告地书大致按格式行文,具体看来会同此格式有部分差异。此行文模式与汉朝时的官府文书一致,可以判断告地书是对官府公文的模仿。

影响
东汉时代的买地券与镇墓文(另外两种丧葬文书)是在告地书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对告地书的研究也从侧面反应了汉初时人们的思想观念与社会制度。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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