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2年马来西亚圣约翰救护机构(团体)法令(,简称:「圣约翰法令」或「第74条法令」)是一套由马来西亚国会上下两院于1972年所制定,并于同年获得第5任最高元首端姑阿都哈林陛下御准的法令。
该法令将位于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的圣约翰救伤会(St. John Ambulance Association)和圣约翰救伤队(St. John Ambulance Brigade)合并成为马来西亚圣约翰救护机构(St. John Ambulance of Malaysia)。此外,该法令也规定马来西亚圣约翰救护机构的组织架构、运作方式、新会员的合法登记与注册方法。该法令的成立也让马来西亚圣约翰救护机构成为国家法定组织,受马来西亚法律保护,但同时隶属于国际圣约翰救护机构。
1973年8月1日,时任卫生部长兼时任圣约翰理事会主席正式颁布「马来西亚圣约翰救护机构规则」(St. John Ambulance of Malaysia Rules)以及「马来西亚圣约翰救护机构总则」(General Regulations of the St. John Ambulance of Malaysia)。
法令内容
- 第1章:简称和开始
- 第2章:解释
- 第3章:合并位于马来亚、沙巴和砂拉越的圣约翰救伤会和圣约翰救伤队
- 第4章:合并的对象
- 第5章:合并的宗旨和目的
- 第6章:圣约翰理事会
- 第7章:圣约翰公章
- 第8章:会员登记法
- 第9章:圣约翰规则
- 第10章:救伤会与救伤队的解散事宜
- 第11章:财产和负债等的转移
- 第12章:收入和财产申请
- 第13章:限制出售圣约翰的徽章等
- 第14章:拥有和限制使用圣约翰徽章
- 第15章:限制使用「圣约翰」等字眼以做广告用途
- 第16章:违反之惩罚
参见
- 马来西亚法令列表
- 马来西亚圣约翰救护机构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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