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在亞洲金融風暴與香港回歸後的勢態變化於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9年頒佈,对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清理等各方面活动进行规范。

*2004年8月28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第1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10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第1次修訂
*2013年6月29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第2次修正
*2014年8月31日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修正
*2019年12月28日第13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第2次修訂

管轄
法中证券定義為: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股票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之公司债
*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共同基金份额
**通過法定審核上市非公司企业债券
**国家政府公债

本法未规定的新生票據,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適用其他法規定。

向不特定對象發行或累计超过200人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即視為公開發行定義,必須經過法定審核上市為合法股票,否則為非法募資。

基本原則
*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证券公司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不得混和開辦
*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审计机关可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计
*设立证券业协会,加強行業自律性管理

重要內容
*首次公开發行股票條件
*後續增发股票條件
*公司信息公开的強制規定
*可转换债券發行方法
*可转换债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的条件
*上市公司收购規定
*证券中介机构成立規定

参考文献
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法律

评论 (0)

  • 还没有评论,来抢沙发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