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茂雄性侵少年案

蔡茂雄性侵少年案,是2005年6月臺灣臺北縣(今新北市)爆發的性醜聞案件。時任民主進步黨汐止市黨部主任委員蔡茂雄被揭發曾性侵害或猥褻3名12歲至15歲不等的男孩,引發社會輿論譁然。由於蔡茂雄是民進黨地方黨部幹部,犯案地點甚至就在該黨汐止市黨部內,這起事件也成為政治醜聞,影響民進黨聲譽。蔡茂雄被以《中華民國刑法》「強制性交罪」、「趁機性交罪」等罪名起訴。歷經多年訴訟,中華民國最高法院於2011年6月15日駁回蔡茂雄上訴,蔡茂雄有罪定讞,合併應執行13年有期徒刑。

案情
蔡茂雄時任民主進步黨汐止市黨部(鄉鎮市區黨部自2010年6月22日起依《民主進步黨黨章》第九條規定停止運作)主任委員,負責統籌民進黨在汐止地區的組織發展,包括行政、選舉事務等,在當地頗有政治影響力。案發時蔡茂雄53歲,已婚並育有2個已成年的女兒。蔡茂雄過去就曾因強暴男童被起訴,只是當時《中華民國刑法》強制性交罪還不是非告訴乃論;蔡茂雄與受害男童家長私下和解後,受害男童家長撤回告訴,法院也判他無罪。

本案被害者A、B、C都是逃家少年,就讀於臺北縣某國民中學。根據《聯合報》報導,受害最深的A少年於2004年7月剛從國民小學畢業時,在汐止市某便利商店被蔡茂雄搭訕。

其後,蔡茂雄經A少年介紹,認識與A少年同齡(12歲)的B少年及年紀較長的C少年(15歲)。2004年9月某日,蔡茂雄讓A、B少年一同留宿民進黨汐止市黨部,灌醉B少年後,脫掉B少年和自己的衣物,用自己的陰莖摩蹭B少年臀部猥褻得逞。接著,蔡茂雄邀請A、B、C三名少年留宿民進黨汐止市黨部,趁C少年熟睡的時候脫掉他的衣物,用猥褻B少年的方式猥褻C少年得逞。檢察官於是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調查,並傳喚B、C少年訊問案情,確認A少年所述無誤且B、C少年也曾受害後,於同年6月23日在蔡茂雄的住處將他拘提到案。該名地方人士曾在某個晚上到民進黨汐止市黨部找蔡茂雄,卻撞見蔡茂雄與一名男孩只穿內褲坐在辦公室裡。《中央日報》則指出,蔡茂雄曾多次恐嚇A少年與其父親,說他「在地方上黑白兩道都很熟」,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還找人跟蹤A少年上學,讓A少年心生恐懼。

除此之外,《蘋果日報》引述地方人士言論指控,蔡茂雄1991年時曾在五堵地區開設電動玩具店,吸引許多少年、男童前往;蔡茂雄便將安非他命研磨成粉末,放在空調通風口處,待室內少年、男童意識不清後,帶到其他房間性侵害。針對上述指控,蔡茂雄全盤否認,其委任律師更要求檢察官對A、B、C少年測謊。;隔日(6月25日),民進黨再表示,臺北縣黨部已召開評議委員會,全體無異議通過開除蔡茂雄黨籍。就連時任總統府秘書長兼民進黨黨主席的蘇貞昌也批評,蔡茂雄是「害群之馬」,嚴重影響該黨聲譽,衝擊2005年臺北縣縣長選舉選情。

2005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中華民國刑法》加重強制性交罪、趁機性交罪、對未成年人恐嚇罪、引誘少年吸食第二級毒品罪及傷害罪等罪名,對蔡茂雄提起公訴;2007年2月1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作成有罪判決,蔡茂雄應執行16年有期徒刑,入監前還得做強制治療及毒品勒戒。針對刑責最重的加重強制性交罪與趁機性交罪,蔡茂雄提起上訴,主張A少年說謊、證人證詞不可信等;2011年6月15日,中華民國最高法院駁回蔡茂雄上訴,蔡茂雄有罪定讞,合併應執行13年有期徒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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