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box EU legislation|type=Regulation|title=关于在处理个人資料和在转移这些-{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方面保护自然人的法规,以及废除指令95/46/EC(-{zh:数据保护;zh-hans:数据保护;zh-tw:資料保護}-指令)|number=(EU) |EEA=yes|madeby=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madeunder=|OJref=L119, 4 May 2016, p. 1–88|OJrefurl=https://eur-lex.europa.eu/eli/reg/2016/679/oj|made=2016年4月14日|commenced=|implementation=2018年5月25日|CommProp=COM/2012/010 final – 2012/0010 (COD)|replaces=《数据保护指令》|status=current}}
《一般資料保護規則》(,缩写作;欧盟法规编号:(EU) 2016/679),又名《通用資料保護規則》,是在欧盟法律中對所有歐盟個人關於{{le|数据保護|Data Protection|-{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保護}}和隱私的規範,涉及了歐洲境外的個人資料出口。GDPR主要目標為取回個人對於個人資料的控制,以及為了國際商務而簡化在歐盟內的統一規範。
此規則取代了1995年推出的歐盟個人資料《資料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95/46/EC,該條例包含有關處理歐盟內部-{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主體的個人可識別資訊的條款和要求,適用於與歐洲做生意的所有企業,不論實體位置何在。此規則法案在2016年4月27日通過,經過兩年的緩衝期,在2018年5月25日強制執行。根據歐洲聯盟運作條約第288條第2項,因為GDPR属于(;),不是指令(;),所以不需經過歐盟成員國立法轉換成各國法律,而可直接適用。隨著英國在2019年脫離歐盟,它於2018年5月23日御准批准了 。该法案包含了相應的法規和保護措施。
此規則規定,處理個人-{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的業務流程必須在設計和-{zh:默认;zh-hans:默认;zh-tw:預設}-情況下構建-{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保護,這意味著個人-{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必須使用假名化或匿名化進行存儲,並且-{zh:默认;zh-hans:默认;zh-tw:預設}-使用盡可能最高的隱私設置,以避免公開-{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未經明確同意,並且不能用於識別沒有單獨存儲附加-{zh:信息;zh-hans:信息;zh-tw:資訊}-的主題。任何個人-{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除非在法規規定的合法基礎上完成,否則-{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控制者或處理者已經從-{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所有者那裡獲得明確的選擇同意。-{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所有者有權隨時撤銷此權限。個人-{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處理者必須清楚地披露任何-{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收集,聲明-{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處理的合法基礎和目的,保留-{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的時間以及是否與任何第三方或歐盟以外的國家共享-{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用戶有權以通用格式請求處理器收集的-{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的便攜式副本,並有權在特定情況下刪除其-{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公共主管部門和以核心活動為中心定期或系統地處理個人-{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的企業需要雇用-{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保護官員(DPO)負責管理GDPR的合規性。如果對用戶隱私產生不利影響,企業必須在72小時內報告任何。
摘要
GDPR延伸歐洲資料保護法的領域至所有處理歐盟住民的境外公司。 GDPR使通行歐盟的資料保護規章一致,因此使歐洲以外的公司能夠更容易地遵守這些規章;然而代價是嚴格的資料保護規定,且有著公司全球收益4%或兩千萬歐元(擇高者)的高額罰款。
原則
OECD 發表“個人-{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隱私和跨境流動保護指南”,這是歐盟和美國批准的一系列建議,旨在保護個人-{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和隱私的基本人權。最初於1980年9月23日通過法律,並且基於以下八大原則產生出後來的 GDPR 、95/46/EC。
; 取得限制 (Collection Limitation Principle)
: 個人資料的收集應存在適當的限制,進而以合法且公平的方式取得,並且透過適當的方法知會資料來源或者主體,再進一步取得同意。
; 資料品質 (Data Quality Principle)
: 個人資料應與其使用目的相關,並且在必要的範圍內,確保資料的準確性以及完整性,並隨時更新。
; 目的明確 (Purpose Specification Principle)
: 資料取得的目的應於收集資料時就清楚說明,並且在使用資料時,如果沒有通知來源主體,不得應用在和當初目的不相關的用途上
; 使用限制 (Use Limitation Principle)
: 除非經資料主體或法律授權,否則不得將個人資料用於原始或者特定目的以外之目的
; 安全防護 (Security Safeguards Principle)
: 個人資料應受到合理的安全保護措施之保障,以防止丟失或未經授權的訪問,破壞,使用,修改或披露-{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等風險。
; 開放原則 (Openness Principle)
: 關於個人資料開發、應用方法,應有一個通用的開放政策去規範。並且資料主體可以輕鬆得取得關於其本身資料的細節,例如資料使用者的身份以及目的等等。
; 個體參與 (Individual Participation Principle)
: 資料主體擁有資料的取用權,也有資料的拒絕被使用權。此外也能夠質疑資料的正確性,並作出合理的處置(刪除、修改等)。
; 責任原則 (Accountability Principle)
: 資料持有者應對上述原則負責。
主要變動
儘管歐盟在1995年制定了個人資料保護指令(Data Protection Directive),但當時網路並不普及,為了因應當前資料導向的潮流以符合現代時空環境,2016年通過 GDPR 取代了先前的法規,而主要變動如下:
增加管轄範圍、加強罰則
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在以往指令的區域適用性含糊不清的情況下,常常在相關案件的審理上窒礙難行。因此 GDPR 擴展了其管轄範圍,不管公司所在位置為何,現在只要有使用到歐盟人民所擁有的資料,或者向歐盟公民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公司皆適用於 GDPR。
除此之外也加強了罰則力道,例如沒有足夠的客戶同意來處理-{zh:数据;zh-hans:数据;zh-tw:資料}-或違反隱私設計概念的企業組織,將會被歐盟處以高達年度全球營業額的4%或2000萬歐元(以較高者為準)。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規定同時適用於決策者以及「機器」,這代表的相關的雲端服務也在管轄範圍內。
更規定在向使用者請求資料使用權時,須以提供於理解且明確的說明,並且也要讓使用者易於要撤回同意。
適用對象
下列適用對象握有其客戶或成員相關資料,皆受 GDPR 管轄。
保護範圍
只要是一個人所能產生出的任何資料,幾乎都被重新定義為個人資料並受到保護。
個人身份 - 電話號碼、地址、車牌等
生物特徵 - 歷資料、指紋、臉部辨識、視網膜掃描、相片等
電子紀錄 - Cookie、IP 位置、行動裝置 ID、社群網站活動紀錄
法規基礎
GDPR的法规基础有:
被遺忘權 (Right to be forgotten):可以要求控制資料的一方,刪除所有個人資料的任何連結、副本或複製品。
取用權 (Right to Access):可向資料控制方,尋求關於使用者本身的資料之使用方法、地點及目的等等。此外控制方也應以電子形式提供資料的副本供擁有者參考。
資料可攜權 (Right to data portability):意思是用戶可以以通用、機器可讀的形式取得某一服務的資料,進而轉移到另外一個服務上
(Privacy by design):組織需要採納隱私設計的架構,在最初階段就對隱私及資料保護問題進行預測及因應,並且應對裝置及應用程式實施嚴格的身分驗證及授權機制。
企業責任
知悉個資遭侵害,需 72 小時內通報與通知、個資保護影響評估、個資保護設計及預設。
影響產業
由於 GDPR 大大擴展了其涵蓋範圍,因此受到了全球的廣泛關注,因為從以往地域上的限制,轉變成為凡是向歐盟人民提供產品、服務或監測歐盟境內公民網路行為的境外企業都算。
受到影響的產業非常廣泛,影響甚大的產業有幾項:
醫療資訊
為了有效推動智慧醫療,許多病患的醫療資訊必須電子化,透過各種深度學習演算法去訓練模型,進而達成各種需求。而電子病歷所衍生的隱私問題,在高度安全的區塊鏈技術尚未普及的情況下,雖然可以透過初步的過濾掉個人資訊,然而在以往尚無法律強制性的時期,卻也無從確實地在使用醫療資料上保障個人隱私。現在,基於 GDPR 的規定,取得醫療資料的前提是有取得病患的同意,雖然增加了一些程序,但資料安全與隱私的保障所帶來的益處,不僅能夠保障病患的基本權利,也能提升資料使用上的正當性。
網絡零售
這是一個會處理大量個人可識別資訊之產業,包括跨境電商、連鎖商店、旅遊服務、餐飲,只要是替歐盟顧客服務,掌握信用卡資料、地址、基本個資,都屬於 GDPR 規範中。再加上網絡服務隨之產生的資料之大,使其更首當其衝,這也正是為何蘋果等網絡服務公司 也推出了個資管理系統,以因應 GDPR 修訂。
金融
金融機構持有大量個人可識別資訊,每當涉及個資需要傳輸到境外、處理或利用到歐盟民眾個資、海外設有分行、委外業務,都可能受到影響。再加上歐盟在世界經濟中佔有第二大位,金流來往頻繁,更不用說近年區塊鏈技術的興起,資料隱私安全議題更是影響甚大。
航空運輸
航空運輸主宰當今人口移動的方式,旅客往返的機票、出入境資料也都涉及個人隱私。以台灣為例,華航、長榮兩家民營航空業者來說,目前在歐洲都有航點,不僅在海外設有辦公室,也需要頻繁處理大量旅客資料。
时间线
- 2012年1月25日: GDPR的提案发布。
- 2013年10月21日: (LIBE)进行了意向投票。
- 2015年12月15日: 欧洲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之间的谈判()产生了一项联合提案。
- 2015年12月17日: 欧洲议会的LIBE委员会投票支持三部曲会议的谈判结果。
- 2016年4月8日: 欧洲联盟理事会通过。唯一投反对票的成员国是奥地利,该国辩称,与1995年的指令相比,数据保护水平在某些方面有所下降。
- 2016年4月14日: 欧洲议会通过。
- 2016年5月24日: 该条例在《欧盟官方公报》发布政府公报20天后生效。
- 2018年5月25日: 条例生效两年后,其规定直接适用于所有会员国。生效。
参考文献
; 引用
外部連結
- [http://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16R0679 Regulation (EU) 2016/679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27 April 2016 on the protection of natural persons with regard to the processing of personal data and on the free movement of such data, and repealing Directive 95/46/EC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 [https://www.microsoft.com/taiwan/security/gdpr/ GDPR簡介]
- [https://www.bnext.com.tw/article/49249/gdpr-general-data-protection-regulation-eu- 帶你搞懂GDPR]
- [https://www.ndc.gov.tw/Content_List.aspx?n=F98A8C27A0F54C30 國家發展委員會歐盟GDPR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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