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历史建筑,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依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认定的历史建筑,必须已经建成30年以上,不是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而且符合一定条件,具有保护价值。目前,深圳市于2018年、2020年和2024年分别公布三批次深圳市历史建筑。
评定过程
根据2008年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历史建筑”是指各地市政府或县政府核定具保护价值、而且不是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或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2010年,广东省文化厅发出《关于在“三旧”改造中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把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历史建筑。2014年10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意见的通知》,要求广东省辖下各各地区在年底前公布历史建筑名录,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于是在同年12月开始对市内的建筑物进行普查与评估。。
2024年10月2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第三批历史建筑,包含25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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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 深圳市历史风貌区
- 深圳市文物保护单位
- 福田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罗湖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南山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宝安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龙岗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盐田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
深圳市龙华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坪山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光明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大鹏新区不可移动文物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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