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质量单位)

'(亦可訓讀为')在秦朝和汉朝时作为质量单位使用。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斤。汉代一斤大约有258.24克,一石大概为31公斤。

各朝代對石的定義不同,宋代沈括记:“今人乃以粳米一斛之重为一石。凡石者,以九十二斤半为法,乃汉秤三百四十一斤也。”

1930年开始施行的《中華民國度量衡法》规定:为容积的市用单位,1为100升;为重量的市用单位,1为100市斤即50千克。在近现代常用于棉花的总产量,如1971年全国棉花总产量9000万担。

香港
香港通常寫成-{担}-(-{擔}-的俗字)。一-{担}-即一百斤。英文通常寫成 ' 或者 '。現仍常用於香港糧食批發。

原香港法例,1884年第廿二條:

A. 一-{担}-(picul)等於一百斤(cattie),即 60.478982 千克

B. 一斤(cattie)重 常衡磅 (lb. avoir),一-{担}-即重 常衡磅。

现代香港法律也沿用了这两个标准。

香港殖民前期,也有一石(stone)为一百二十斤的标准,后为了避免和英国单位英石造成混淆,被1884年的香港法例废除。

注釋
參見

  • 石 (容量單位)
  • 英石
  • 英担(-{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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