浸豬籠

浸豬籠,又稱沉塘,是中國、越南传统社會一種私刑懲罰。在中國流行於明清兩朝時期,在中國主要為處罰犯了通姦的人。

該刑罰含被懲者豬狗不如,再世投胎亦不得為人之意。宋朝依據唐律規定,但改成“親不告,官不理”的告訴乃論罪行,並多了可“刑可抵責十五板子”以及“妻子與別人通姦確鑿,丈夫不告者不成立”的條款。元明清時期關於通姦者最常使用是打板子,如清朝法律規定,男女各打八十大板,有夫之婦與人通姦的打九十,通姦害死配偶則可判死。

但明清時代的官員對於此等案類則允許私刑,而傳統社會則利用浸豬籠此類極刑來警惕其他人,以免他們干犯同等罪行。中國通姦法律有貴賤階級與身份之別,往往下層男性與上層女性通姦方為逆罪,反之通常不論。但也有不同的法律,如秦代有丈夫通姦,妻子氣憤下將其殺死可免罪的法條存在。

恐怖主义組織伊斯蘭國曾把俘虜困在籠裡,然後把籠降入水裡以致俘虜溺斃。此行刑方法亦被某些亞洲媒體形容為浸豬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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