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啟思

戴啟思(,),來自英國的香港資深大律師,曾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1984年從英國來港,於當時的律政司署工作,曾參與起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及著名司法覆核案件如1999年涉及港人內地所生子女的吳嘉玲案等就讀St. John Rigby Grammar School,1975年畢業於牛津大學林肯學院英國語文及文學系,後來進入林肯律師學院就讀。1977年考獲律師執照後,他首先於曼徹斯特實習,其後於北部巡迴裁判區私人執業,前後七年除了檢控工作,早年他也曾參與法律政策科()的工作。

1989年7月,戴啟思進一步升任副首席檢察官,出任助理律政專員(法律政策)一職。同年,他獲委以重任,在之後的兩年裏參與起草《香港人權法案條例》。。2018年,再度出任香港大律師公會主席。他是香港回歸以來首位外籍人士擔任大律師公會主席一職。

戴啟思曾在2004年代表公屋居民盧少蘭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領匯(今稱領展)上市,2016年於游蕙禎、梁頌恆宣誓案為二人辯護,亦曾代表羅冠聰於政府裁定議員不符合參選資格案為其辯護。戴啟思亦曾批評西九龍總站實施一地兩檢違反《基本法》和人大釋法干預香港司法獨立,質疑中央過份運用釋法權力,如2016年宣誓案本可在香港普通法原則下解決,屬香港完全有能力自理的範圍,但中央釋法內容遠超案件涉及的情節。戴啟思因此經常被親建制派抨擊,親共報章《大公報》曾刊文力斥戴啟思為「抗中亂港」份子的「御用大律師」。

除了司法覆核訴訟外,1990年代初的越南船民湧港事件、回歸後居港權案,以至2010年代依據《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提出免遣返聲請的難民案中,戴啟思都有參與。。

對於人大多次釋法,戴啟思認為香港立法會有部分參選人提出自決或港獨雖不可能符合《基本法》,但北京或內地官員毋須就事情搶先定調它們違憲,因為這是香港法庭的事,北京發聲等同他們在問題上有傾向,待事情發展至需要釋法時,人大便須盡早處理,但在此之前「不用他們做或說甚麼」。他在專訪中曾說所關心的不是釋法的好與壞,而是釋法的合法性(),「如果有一條壞的條例,釋法可以用來限制它;如果條例本來是好的,釋法則可以擴展它的範圍。」兇手在2019年11月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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