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由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是一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员工的荣誉称号,1985年开始评选表彰活动。

获奖资格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工人先锋号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香港、澳门、台湾)依法注册或登记的非跨地区的企业、事业、机关、社会组织及其他组织以及驻外机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籍员工。原则上,候选人应从省(部)级劳动模范中产生。此外,对获得省级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部)级党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个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申报,也可授予或追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

不得授予该奖项的情形
该奖项不授予涉及下列情形的个人。通常而言,在下列五种情形中,中华全国总工会可以在对名单经过一定时间公示后,决定即时授予该称号),并可以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获得者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和其它活动时,按出勤对待。此外,经获奖者本人申请,省级成人高校招生办公室审核,招生学校同意,可免试进入国家或省级成人高等学校学习。

参见

  • 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称号:全国劳动模范
  • 全国总工会颁发给单位和集体的对应称号: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全国工人先锋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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