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报中共中央批准的本届全国人大期间的立法规划。

简介
自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开始,全国人大就重视国家立法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国家立法工作停滞。1978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议程上来。197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1983年改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成立。随后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7部重要法律。

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0年代中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及对外开放的形势迅速发展,急需立法以便对一系列新问题加以规范,因而统筹规划立法工作这一问题进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日程。1985年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省级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开座谈会两天,请各地提出需要制定哪些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就怎样做好立法工作讲话。

1994年1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并报经中央同意,立法项目分成“届内提请审议的”和“研究起草、成熟时安排审议的”两大类,共计152件。自八届开始,每年都制定年度立法计划,以便每年落实立法规划中安排审议的立法项目。1995年12月,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立法工作座谈会,推动实现五年立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讲话。到1998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结束,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框架

2015年6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对外公布。立法项目分三大类:“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前两类立法项目共计102件。

历届立法规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991年10月—1993年3月):1991年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1994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1998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2003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2008年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2013年2015年6月1日(调整版)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2023年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作计划
*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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