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简称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之一。

沿革
1988年6月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通则》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的规定,经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二次会议决定,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卫体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并规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

1993年3月2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的规定,常务委员会决定设置14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学习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经济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法制委员会、民族委员会、宗教委员会、妇女青年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祖国统一联谊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1995年3月15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调整专门委员会的决定。由八届全国政协设立的14个专门委员会调整后为8个: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妇青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台港澳侨联络委员会、外事委员会。会议还通过了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名单。

1998年3月16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38条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的规定,决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

2003年3月15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

2008年3月15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设置9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2013年3月13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设置的9个专门委员会与第十一届相同。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四十九)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更名为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

2018年3月16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置专门委员会的决定》,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设置10个专门委员会: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民族和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委员会、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组织结构
2015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通则》规定:

  • 第十一条:“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应按照有利于联系各界、各方面人士,自愿、协商和便于组织经常性活动的原则,统筹安排。”
  • 第十二条:“每届专门委员会的设立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确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30%左右,非中共委员要占一定比例。各专门委员会一般由50至100人组成,设主任1人,驻会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工作领域较宽的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 第十三条:“专门委员会人选从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中产生,一般应具有相关工作经历和专业知识。人选由政协全国委员会秘书长会议提出,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委员名单由主席会议审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命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调整或增补时,按专门委员会产生程序办理。专门委员会主任会议对本委员会委员的调整或增补可提出建议。”
  • 第十四条:“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非本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参加活动。”

职责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称,全国政协教科卫体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党和国家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就教育、科技、卫生、体育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界委员反映社情民意。”。

历届组成人员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主任:方毅)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钱学森)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医卫体委员会(主任:钱正英)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主任:钱伟长)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朱光亚)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医药卫生体育委员会(主任:钱正英)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主任:钱伟长)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刘忠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刘忠德)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徐冠华)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教科文卫体委员会(主任:张玉台)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主任:袁贵仁)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主任:陈宝生)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

** 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人民团体: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职业教育社
** 中国教育学会、中国教育工会
** 中华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中医药学会、中国医师协会

  • 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
  •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 国务院组成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国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全国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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