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红军票 (中国)

苏联红军票,俗稱紅票,是苏联红军占领中国东北时期发行的一种货币,由苏军随军银行“远东银行”发行。

发行历史
1945年8月9日,苏联对日宣战,出兵中国东北、朝鲜半岛、南库页岛、千岛群岛。1945年8月14日,中苏两国全权代表,中华民国外交部长王世杰和苏联外交人民委员莫洛托夫在莫斯科签定《中苏友好同盟条约》时签订《中苏关于此次共同对日作战苏联军队进入中国东三省后苏军总司令与中国行政当局关系之协定》(简称“中苏关于苏军进入东北对日作战后的关系协定”、“中苏友好共同对日作战协定”),全文8条,主要内容为:
#苏军进入中国东三省后,在作战地区,苏军总司令掌握有关作战事务的最高权力;
#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派驻苏军总司令部的中国军事代表团,以加强苏军总司令部与中国政府间联系;
#肃清日军后,所收复地区由中国政府设行政机构并管理,给予苏军一切协助及支持;
#遇有苏军在中国领土内与当地人民发生冲突或犯罪等,中国军民由中国管辖,苏军人员则由苏军总司令部管辖,遇有争执之案件,则由双方协议解决。
1945年8月15日,日本无条件投降。1945年8月24日《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和“中苏友好共同对日作战协定”同时在重庆互换批准。8月24日,为筹集军费,苏军开始自行印制军用票。

1945年12月11日,也就是苏联红军票发行将近四个月之后,中华民国财政部长俞鸿钧与苏联驻华大使彼得罗夫签订财政协定:

由此苏联红军票成为中国东北地区的法定流通货币。1945年12月22日国民政府主席东北行营经济委员会主任张嘉璈发布第三号布告,通令各界周知苏联红军票流通。然而苏联红军票发行时并无准备金,加之滥发钞票,造成恶性通货膨胀,苏联红军滥发钞票的行为也被后世学者认为是对东北地区的掠夺。1946年2月,“张莘夫事件”发生后,中国反苏情绪高涨,苏联红军于1946年3月开始撤出中国东北。撤离时,苏联红军没有将红军票的印钞版移交给国民政府,只是告知了发行量为97.25亿元。

1946年8月1日,国民政府主席东北行辕经济委员会突然宣布《百元红军票登记收兑办法》,自1946年8月10日起一百元面值的红军票停止使用;规定长春、沈阳、四平、永吉4市区的红军百元券持有者应在8月10日前,其他各市县在8月20日前将百元钞缴存指定银行或机关申请登记,缴存时准先兑换十分之一东北九省流通券,余数作为无息存款另定兑换日期。一度造成市场混乱。

当时东北的中国共产党统治区,由于担心大量百元红军票从国统区涌入,冲击市场,立即由东北行政委员会宣布从1946年8月7日起,“暂时停用红军百元票,听候处理”。

另外,在仍保有苏联驻军的旅大(今大连),由于通货膨胀,一度实行“粮食工资制”,即按照当月粮食平均价折价发放现钞。1947年5月23日至27日,当局对允许流通的红军票进行加贴小票处理,并限期兑换,防止国统区红军票流入,初步稳定了物价。1948年11月15日,苏军当局又进行了第二次币制改革,收回红军票,改为关东银行发行的关东币,此后物价趋于稳定。截至1949年9月15日东北银行共登记红军票14亿余元。1949年12月7日东北人民政府颁布第1201号布告,限期兑换苏联红军票,红军票1元兑换东北银行地方流通券30元;从12月10日至12月31日由东北银行执行兑换。其后东北人民政府又作出调整,宣布事先没有登记的红军票,只要是真币,也按照标准给予兑换,延长兑换期限至1950年上半年。自此红军票退出历史舞台。

在中国东北发行的苏联红军票规格及颜色如下:

注释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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