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知縣蟹江町母子3人殺傷事件指的是2009年5月1日在日本愛知縣海部郡蟹江町發生的一宗入室搶劫殺人事件。2012年12月7日,因在其他案件的調查過程中發現中華人民共和國籍男子林振華的DNA與該事件中的物證一致,警方將其逮捕。林振華在一審被判處死刑,而上訴已被名古屋高等法院與日本最高法院駁回,現被關押在。
該事件於2009年12月10日被指定為對象,後於2012年12月9日撤銷。
概要
事件概要
2009年5月2日正午12時20分左右,警官在愛知縣蟹江町蟹江本町海門(位於近鐵名古屋線近鐵蟹江站西北方約500米)的居民家中,發現戶主(次子,當時26歲,西點店店員)橫屍在1樓和室中,其弟(三子,當時25歲,公司職員)雙手被繩子綁住,頸部受傷。由於現場有財物丟失,因此愛知縣警察以搶劫殺人案件開始進行搜查。次日,警方在1樓和室的壁櫥中發現不知去向的戶主母親(當時57歲,公司職員)的遺體。作為兇器的菜刀也在家中被發現,且已被洗淨血跡。經過司法解剖,警方推測兩名死者的死亡時間為5月1日晚間9點到10點左右。
根據倖存者所述,他在凌晨2點左右回家之後,在脫鞋的時候遭遇犯人背後襲擊,在與犯人搏鬥時失去知覺。由於被害人在回家之前喝了酒,而且隱形眼鏡因起霧而不清楚,因此不記得犯人的相貌,但記得犯人所說的日語「像外國人一樣」。第二天中午,雙手被綁的倖存者逃出大門,碰到因接到有人通報可疑情況而來到附近的警官。但警官進到家中時誤認為穿黑衣的犯人是另一名受害人,並沒有採取強制措施,導致犯人趁警官呼叫支援時逃走。
根據其後的搜查,犯人在被害人家中停留時間較長,從犯案當天的晚間一直到第二天中午。他不光吃了家中準備好的飯菜,還擦過地板上的血跡,並用洗衣機洗過血衣,還趁消滅證據的間隙盜取了倖存者錢包中的現金。
嫌疑人
2012年12月7日,在調查10月19日發生在三重縣的一起汽車被盜事件時,警方發現當時被三重縣警察逮捕的29歲中國籍男子林振華的DNA與本案中的現場物證一致,因此愛知縣警察以搶劫殺人及搶劫殺人未遂的嫌疑將其逮捕。林振華出身於中國山東省濟南市,在被捕時居住在三重縣津市,犯案當時為三重大学的留学生。犯案後於2011年3月從三重大學畢業,隨後在三重縣內的汽車零件公司上班,但於2012年6月辭職。
林振華在該事件前已是盜竊慣犯,2008年即因為偷取食品而被三重縣警察處以罰金,並被告知不繳付罰金的話會被處以勞役。他害怕因被處勞役而被學校退學,也不願意向家人說明情況,因此為了籌措罰金而準備好扳手與刀具,前往名古屋市欲實施搶劫,但因市內人太多而放棄。在從近鐵名古屋站乘坐名古屋線急行列車返回三重縣途中,他打算搶劫一位同車女性,並在近鐵蟹江站下車跟蹤該女子,但並未成功。在返回車站途中,他發現被害人家養的貓從玄關進入屋內,意識到該戶人家大門未鎖好,因此便潛入被害人家中欲實施盜竊,在被兩名死者發現後實施殺人犯罪。關於沒有殺害倖存者並在家中長時間逗留的原因,犯人稱是由於倖存者不斷向其祈求饒命,而且在詢問財物所在以及洗滌血衣的時候,通過與倖存者聊天而放棄了殺人的念頭。但法院在量刑理由中認為犯人僅僅是因為忙於銷毀罪證,所以才沒來得及殺死他,並不能減輕其罪責。
2012年12月28日,將林振華以搶劫殺人與搶劫殺人未遂、入侵民宅的罪名於提起公訴。根據起訴書描述,犯人於2009年5月1日晚上10時許,侵入未鎖大門的被害者家中。因在物色財物的過程中失風而心生殺意,用準備好的活動扳手擊打戶主母親頭部致死,其後用受害人家中的菜刀刺入戶主背部致死。次日2時25分許以自己攜帶的手工用刀襲擊到家的戶主之弟,致使其身受重傷。在殺傷一家3人後仍停留在現場繼續物色財物,共搶走現金20萬日圓以及一支手錶(時價約1200日圓),直到2日正午。
審判
刑事審判
一審(名古屋地方法院)
:2015年1月19日,名古屋地方法院通過裁判員制度對此案進行審判。檢察方面在2月6日的論告求刑公判中請求判處林振華死刑,這是東海3縣(三重縣、愛知縣、岐阜縣)首宗經裁判員審判求處死刑的案件。而林振華的辯護人則稱被告會殺人的理由是「因為被被害人發現而陷入慌亂,並非是為了搶劫而殺人」,主張適用殺人罪與盜竊罪。另外,辯護人表示被告人在犯案之前的前科只有盜竊,犯案時也只有25歲,因此請求不判處死刑。
:2015年2月20日,一審法院作出判決。名古屋地方法院的松田俊哉主審法官宣布搶劫殺人罪成立,判處死刑,是東海3縣首宗經裁判員審判判處死刑的案件。在2015年7月27日當日審結的二審中,主要爭議點仍然是林振華的犯罪是否適用搶劫殺人罪。辯護人曾-{欲}-提出否認搶劫動機的證據,並要求對被告進行法庭訊問,但均被法院駁回。辯護人指出,林振華在被戶主母親發現時立刻打算逃走,因此搶劫殺人罪不成立,是在「欲行偷盜時因被發現而陷入慌亂狀態導致突然殺人」,並無計畫性與強烈殺意,因此判處無期徒刑更為妥當。而檢察方面則請求駁回上訴。
:同年10月14日,名古屋高等法院的石山容示主審法官宣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表示「被告人的犯罪執著且殘酷。被告人對他人生命極為漠視,一審作出的死刑判決合理」。另一方面,由於2012年日本最高法院的司法研修所發表了一份報告,報告中提到裁判員審判可能會有重判的傾向,因此希望各法官尊重先例,對過往的判決傾向經過適當分析後作出公平判決。因此該次判決中,法官也提到「殺人受害人為2人時原則上不應判處死刑」(),在處以極刑的時候「應該慎重探討何為合理的依據」,但對一審判決結果仍作出「根據具體依據作出的合理判斷,應予採納」的結論。
三審(日本最高法院)
:2018年7月12日,在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舉行口頭辯論公審,當日審結。辯護方主張林振華並無搶劫之預謀,請求不判處死刑。
:同年9月6日,日本最高法院作出宣判,木澤克之法官宣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官表示「被告人在能夠主動停止犯行的情況下,仍然懷著強烈的殺意而使用兇器實施犯罪」「犯案手法冷酷且殘忍,刑事責任極其重大」「由於要繳納盜竊案的罰金便實施搶劫殺人,動機十分自私,無法令人同情」。
:同年10月3日,由於10月2日的死刑判決訂正申請被駁回,林振華死刑定讞。
民事審判
2015年6月4日,倖存的戶主之弟等被害人家屬3人根據對林振華提請賠償2名死者的損失利益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共計1億7800萬日圓。在其後的民事審判中,除倖存者以外的2人撤訴,戶主之弟1人提出的請求賠償金額則為5600万日圓。2016年3月24日,名古屋地方法院全面支持戶主之弟的賠償請求,要求林振華支付戶主之弟精神損失費等約5600万日圓。判決時,村野裕二主審法官表示「該案件重大且性質惡劣,動機自私且無法令人同情」「失去家人的原告的悲傷與心痛無法想像,而現在也很難認為被告人已真心懺悔」。戶主之弟的辯護人則表示「雖然已經在法庭上獲得全勝,但考慮到被告人依據判決所定進行賠償的可能性基本為0,我表示非常遺憾」。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 福岡滅門案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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