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憲運動

立憲運動(1906年—1909年,光緒32年—宣統元年)是晚清庚子變法的其中一個項目,目的在使大清帝國成為君主立憲政體的國家。

經過
请愿立宪的血书:“请开国会,断指送行”]]
早在戊戌变法期间及之前,魏源、洪仁玕、王韬、郑观应、康有为等人就先后提出过立宪,但立宪真正为中国官僚、士绅等广泛关注还是在20世纪初。1901年,原维新派领袖、后来的立宪派首领梁啟超便曾发表《立宪法议》一文,鼓吹君主立宪制。在该文中,梁啟超认为世界之國分为“君主之國”、“民主之國”两类,而世界之政分为“有憲法之政(亦名立憲之政)”、“無憲法之政(亦名專制之政)”两类。“采一定之政治以治國民謂之政体。世界之政体有三种:一曰君主專制政体,二曰君主立憲政体,三曰民主立憲政体。”梁氏疾呼“君主立憲者,政体之最良者也。”他强调中国的君权自古即有限,只是未定宪法,“欲有限而不知所以為限之道”。而为限制君权与官权,就必明民权。故宪法与民权不可相离。然而实行立宪须“民智稍開而后能行之”,“日本維新在明治初元,而憲法實施在二十年后,此其證也。中國最速亦須十年或十五年,始可以語于此。”梁启超并定立宪六步,即下诏明定君主立宪政体、派重臣出洋考察各国宪法、开立法局拟定宪法草案、立法局翻译各国宪法及相关著作、宪法草案交由人民讨论五至十年后颁布定本、最终实行宪法。

清政府在義和拳亂與列強干涉後實施「庚子後新政」,派遣大臣前往海外考察列強各國實施憲政內容。慈禧太后根據清宗室载泽、戴鴻慈、徐世昌、端方和紹英五大臣的意見,於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9月)下詔預備立憲,阐述“仿行宪政”的涵义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以立国家万年有道之基”。
》发行附刊《北洋政学旬报》普及政治与法律知识]]

1907年,清政府提出要在中央籌設資政院,在各省籌設諮議局。张謇、汤寿潜等人在上海成立预备立宪公会,之后各地立宪公会纷纷建立。各地(特別在湖廣、兩江一帶)主張立憲的政治團體陸續發表宣言,鼓吹實行君主立憲政體,同時發起國會請願運動,提出速開國會、頒布憲法、縮短預備立憲期限等訴求。

1908年,清政府頒布《欽定宪法大綱》,規定大清帝國萬世一系,同時宣布「十年後實行立憲」。

1909年(宣统元年)九月,各督、抚次第奏报舉行各省諮議局選舉。

1910年(宣統二年)九月初一日,资政院举行第一次开院礼。资政院开议前后,国会请愿运动也进入最高潮。直隶、山西、河南、四川、福建等省先后出现数千人集会,要求督抚代奏请愿呈稿。湖北集会倡议“不开国会﹐不承认新捐”。北京方面,国会请愿代表团迭向资政院和摄政王上书,资政院除代奏请愿外并通过了陈请速开国会专折。在声势浩大的请愿运动压力下,十八个督抚、将军、都统由东三省总督锡良领衔联名奏请立即组织内阁、翌年开设国会。清朝廷震惊之下,于11月14日宣布缩短预备立宪期限为五年,国会开设之前先设责任内阁。

1911年5月8日(宣統三年四月十日),清政府廢除軍機處,發布內閣官制與任命總理、諸大臣。成員名單中過半數為清宗室(皇族)與滿人,故被稱為「皇族內閣」。立憲派、輿論對此多感失望,甚至引起不滿,認為清政府實無誠意推行憲政,於是逐漸同情和傾向革命事業。

支持清政府的观点则认为在預備立憲時期,先行由皇族組織內閣是歷史發展的必然,在17世紀末到18世紀前期英國的內閣並不是由議會直接選舉的結果,而是由國王根據個人好惡任免。對於長期處於皇權專制的中國而言,內閣成員在預備立憲的踐行時期自然地最先由皇族擔任。

湘潭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陳宇翔認為:「清末的『預備立憲』是清廷在一再錯失和延誤中國近代化時機的背景下一個迫於內外壓力的無奈之舉……清政府的『預備立憲』只是抵制革命和拉攏立憲派的一種手段,並無誠意﹔而《欽定憲法大綱》充分暴露了清王朝借憲政之名行專制之實的用心……有些說法主要從清末『預備立憲』的文本和表象出發,對清末立憲給予過高評價,這應該視為學術上的不同意見,但如果認為是辛亥革命打斷了晚清立憲和中國走向憲政的大好前程,是完全站不住腳了……歷史觀的嚴重錯亂,是對20世紀以來為追求中華民族獨立和振興而奮斗和犧牲的人民的嚴重褻瀆。不可不察!」

台灣歷史學家易正義評論清朝滅亡的原因不只是因為滿漢矛盾、革命的結果和晚清新政改革,關鍵在於慈禧死後形成權力真空,造成政權不穩,清亡是早晚的問題。載灃為保政權而罷黜袁世凱控制軍事權力、組「皇族內閣」權集於滿洲親貴,其作為或可視為保衛政權的一種不得已的措施,但統治集團中的官僚系統已經產生離心,加速了清朝的滅亡。

中國歷史學教授熊元彬說:「一百多年來被咒罵不止的『皇族內閣』只不過是清廷在考察憲政各國的基礎上,結合古今中外之政制及清末內憂外患之國情,從而走移植與嫁接並舉的二元君主立憲式道路的產物,是過渡性的責任內閣,是被動蕩的時代所催生的早產兒,而並非學界所謂的賣國的、可恥的內閣或謂怪胎。」他批評一些對「皇族內閣」的評論「未能結合其內憂外患的特殊背景及憲政非一蹴而就的事實進行深入的闡述。」他指出,在當時內憂外患的嚴峻形勢,即不行改革清廷必然會亡,但直接按照立憲派速行英國式憲政改革會速亡。清廷在綜合其國內外形勢下選擇了日本二元君主立憲政體。

真假立憲說
中國法學博士靳晓霞認為清末统治階級缺乏实施立宪的主动性,对立宪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足,加上统治集团内部认识也不统一,並没有真立宪开民主的意愿,認為慈禧实际上是迫於形勢才真的想改革。光绪虽然曾有尝试立宪的意图,但並无实权能实行改良,戊戌变法的失败意味着无立宪的能力。溥仪即位後由醇亲王载沣摄政,由于清廷缺乏足够的能力和实力,清皇权的威权色彩已大打折扣,認為“皇族内阁”的建立表明清政府的立宪是集权于皇室,是一場「骗局」。清政府顽固不化,只有完全丧失操控能力的时候才匆忙地被动“改革”,没有真立宪开民主的意愿。

史學家熊元彬說,清廷真假立憲的性質,在某程度上是立憲派與清廷對採取英國式議會政治還是日本二元君主式的憲政之爭。立憲派主張一切憲政皆應以英國式憲政為模板,其責任內閣應對議會負責,且皇族不可擔任總理大臣。然而這些主張在清末財政、法律等皆不完備的情況下無法實現。考察大臣達壽說,英國國會因為握有三權,故有萬能議院之稱,即「名為立憲,實則國會專制之政治也」。因此在達壽等考察大臣奏請的基礎上,清廷認為「各國君主立憲政體,率皆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而施行庶政,裁決輿論,仍自朝廷主之。」

清廷最終結合古今中外之政治體制及自身的國情,提前成立了一個暫行內閣,其主要體現有:
#其章程是暫行的,有待於進一步的擬定和完善;
#其結構是過渡性的,有待於調整;
#其內閣人員是臨時的,是基於內閣成員經驗及立憲呼聲所迫而暫時遴選。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沙培德:《[http://www.mh.sinica.edu.tw/MHDocument/PublicationDetail/PublicationDetail_585.pdf “利於君,利於民”:晚清官員對立憲之議論] 》。
*范福潮:《[http://www.calaw.cn/article/default.asp?id=9385 清末预备立宪的路线图和时间表] 》
*金欣:《[https://resources.pkulaw.cn/uploadfiles/Article/53/2010/1/201102151131420375.pdf 论晚清立宪中的内在矛盾] 》

參見

  • 戊戌变法
  • 慶親王內閣
  • 清末新政
  • 私拟宪法(日本)
  • 自由民权运动(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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