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榮

沈榮(因叔父沈擇仁無子女而於四歲時入籍其下為過房子,後就讀於,又於稍後取得東京帝國大學醫學博士學位。他的妹妹沈碧雲畢業於私立臺北女子高等學院,後與醫學博士鄧燈結婚 。

幼年時,沈榮入鹽水公學校就讀,又於畢業後考入臺中州立臺中高等普通學校。就讀中學時,沈榮原計畫於畢業後前往日本攻讀醫學;但是,在1924年治警事件發生後,他心生願望欲從法制層面提升臺灣人的政治及社會地位,又欲以其為眾人爭取權益。於是,沈榮在畢業後入日本大學攻讀法律。

1930年(昭和五年),沈榮參加合格,但最後決定放棄擔任判事職務的機會。1931年,沈榮返回臺南擔任辯護士

1934年及1935年,沈榮當選為臺南市協議會員及市會議員。之肖像,攝影於1930年代。|281x281像素]]

職業生涯
日治末期
柳營火犁事件
1935年1月12日9時,鹽水港製糖會社強行以深耕犁鋤耕柳營庄柳營一一五番地等三筆土地,引發耕作農民包圍並抗議阻撓。隨後,郡警察課派員將現場民眾32人以暴力、妨礙業務等事由逮捕拘留十一日,地主劉明電也被以具教唆嫌疑為由逮捕拘留,並不准其家屬送食品及禦寒衣物至拘留所,後又不遵檢察官所頒釋放命令,另以行政裁決(檢束)延長留置數日。時任臺灣總督府水產課長的劉明朝因無法忍受胞弟劉明電遭如此虐待,於是向臺灣辯護士協會申訴;時任協會理事的沈榮因而積極遊說協會中眾多日籍會員,組織特別委員會進行調查確認其為嚴重侵害人權之事實,並分批拜會臺灣總督中川健藏及其內務局長、高等法院檢察官長及臺灣總督府警務局長。同年2月15日,臺灣辯護士協會更發表書面聲明譴責警方侵害人權;隨後,警方終於承認其過失,並同意會社非經地主、耕作人同意不得任意開發田地。

其他事件
1937年,沈榮受一逃脫未成年鄭姓藝妓及其連帶保証人委託,在臺南地方法院與其前雇主的訴訟代理人針對酬金應返還一事展開攻防,最終以其未成年而違反善良風俗應屬無效為由獲得勝訴判決。

1940年,沈榮出任經營臺南信用組合(二戰戰後改組為臺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直至1975年,並歷任臺灣省合作金庫理事、全國合作社聯合社理事主席、中國合作學社常務理事、中華民國合作事業協會理事。。

家族
沈榮的家族長年在新營地區具有一定聲望及財勢,其中有新營街長沈崑山、新營鎮長沈瓊南、沈銀來、沈袒龍等。

受其影響者

  • 事務所實習律師林聯輝、張天良、鄭慶海、王育哲、王峻儀等。

外部鏈結
延伸閱讀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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