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开国大典》,与1949年10月1日开国大典相关文物一同展出]]
《開國大典》是中國画家董希文的油画代表作,创作于1953年,以1949年10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開國大典为题,现藏中国国家博物馆。由于政治原因,此画被修改四次。1955年和1972年,董希文受命分别去掉了画中的原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高岗和原国家主席刘少奇。1972年,靳尚谊、赵域复制《开国大典》,并在复制品上去掉了林伯渠。1979年,阎振铎、叶武林又在此复制品上恢复了作品原貌。如今,董希文的原作藏于中国国家博物馆画库,很少展出;展出的《开国大典》绝大多数是靳尚谊、赵域复制,阎振铎、叶武林修改的复制品。油画完成后被印刷成年画广为发行,还被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学教材,并被刻成邮票。
背景
1951年初,为了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30周年,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筹备绘画展览。中国革命博物馆经过数月征集,收到近百件绘画作品,收藏了《地道战》、《毛主席延安整风》、《强夺泸定桥》等作品。但是,中国革命博物馆认为,美中不足的是缺少一件以开国大典为题的油画。1952年,中国革命博物馆决定委托中央美术学院组织创作一幅以开国大典为题的巨型油画。中央美术学院将这项任务交给了时年37岁的董希文。
董希文在1949年创作了水粉画《北平入城式》,同年亲自在天安门广场参加了开国大典。他的油画、素描功底均得到同行的认可,亦擅长革命题材、领袖人物画作。第一届中华全国文学艺术工作者代表大会上的毛泽东像和朱德像就出自于他的手笔。他还和中央美院师生一起绘制了天安门城楼上的第一幅毛泽东像。1952年时,董希文正和学生在石景山发电厂劳动、写生,此时他正在负责中央美院三画室的教学工作,教学任务非常繁重不过,也有说法称董希文开始创作和完成作品都是在大雅宝胡同自己的家里,只是中间有一段时间去西总布胡同74号的亲戚家作画。构图阶段,他把图样画在一张明信片大小的重磅卡纸上,广泛征询同行的意见。董希文没有拘泥于透视法,增大了画面右侧两根柱子的跨度,使得画面更加宽敞;挪动了正阳门,使天安门广场更加开阔。画作接近完成时,董希文和画家好友艾中信等人讨论时发现,按照透视法画成的毛泽东形象不够高。讨论结果认为,毛泽东的高度不应该受到透视法的限制。董希文于是将毛泽东的高度加高了一寸。为了不留痕迹,董希文小心地洗掉原有的部分,重新画了一次。同年,董希文应中国革命博物馆的要求,將畫中的高崗刪除,露出其背后的一盆菊花,此為第一次修改。这次修改是在武英殿的浴德堂中完成的}})。董希文后来说:“这幅画在构图时,高岗就有挤在边上的局促之感,去掉他对构图倒有好处。”不久。此时董希文病情严重,入住医院,无法改画。上级于是命令靳尚谊在董希文的原作上删掉林伯渠。靳尚谊不愿在董希文的原作上动笔,于是提出折中方案,由他和油画家赵域按原大复制《开国大典》,在复制的油画上去掉林伯渠,将原有的林伯渠改为无名之人。靳尚谊负责画人物,赵域画余下的部分。复制临近结束时,董希文从医院来到中国革命博物馆加以指导。此為第三次修改。1973年1月8日,董希文逝世。这幅复制出来的《开国大典》尚未展出,“四人帮”便于1976年倒台。
複製品恢复原貌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平反冤假错案的工作已经开始。年底,刘少奇夫人王光美获释出狱,中共中央纪委第一书记陈云接见王光美及其子女时主动提出平反刘少奇的问题。中共中央副主席邓小平也指示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纪委研究刘少奇平反问题。1979年,中国革命博物馆决定重新开放中国共产党党史陈列。
画面
画上,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站立在天安門城樓正中,正在麦克风前面宣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公告》。毛泽东身后、画面的左边是各界代表。站在第一排是当时的六位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从左向右依次是朱德、刘少奇、宋庆龄、李济深、张澜、高岗。朱德左侧,董希文还着重绘制了两名代表,即朱德背后的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总理兼外交部长周恩来、周恩来背后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秘书长林伯渠。画面上的人物还有政务院副总理董必武、郭沫若以及陈叔通等人。各界代表胸前佩着红签,听着政府公告,心情激动。代表们大约占去了画面的三分之一。画面右侧,五星红旗已经升起。天安门广场上聚集着集会的群众,飘扬着彩旗。空中白鸽翱翔、白云朵朵。董希文还描绘了城楼上的大红柱子、宫灯、汉白玉栏杆、地毯、菊花。董希文改变了正阳门的位置,使得天安门广场更显广阔;他还把毛泽东的形象加高了一寸。一些画家认为,相比董希文此前创作的《苗女赶场》(1943)、《哈萨克牧羊女》(1947)、《迎接解放》(1949),《开国大典》在艺术道路上有些后退,民族特色不及前三者。2002年6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董希文逝世后,其遗孀及子女作为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董希文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中国革命博物馆仅有展出权,革博和上海广元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一审判决被告在10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万元人民币,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登报道歉。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02年12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上诉。
参见
*記錄抹煞
*中國油畫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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