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734號解釋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4號釋憲案又稱為設置廣告物污染環境案,是中華民國司法院大法官在2015年12月18日做出的違憲審查。聲請違憲審查的緣由是因法輪功成員張貼相關布條,遭臺南市政府公告開罰。基於法律明確性原則、公共場域理論和言論自由,司法院大法官檢視《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的合憲性,裁定臺南市政府的相關公告違反《中華民國憲法》。這次解釋也是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34號釋憲案後,確立經濟性言論和商業言論自由至少受到中度以上的違憲審查保障。

經過
劃定為指定清除區域的赤崁樓。]]
2002年12月9日,臺南市政府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11款劃定清除區域,頒布《南市環廢字第09104023431號》公告,內容提到:「一、本市清除地區內,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於道路、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水溝、池塘或其他土地定著物張掛、懸繫、黏貼、噴漆、粉刷、樹立、釘定、夾插、置放或其他方法設置廣告物者,為污染環境行為。二、前項所稱之『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安全島、人行道、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且能處以罰鍰1,200元至6,000元。2011年1月13日,因臺南市政府改制,臺南市政府重新發布相同內容的《南市府環管字第10000507010號》公告。2009年,法輪功學員涂彩紛在臺南市民族路與永福路路口,懸掛指控中國共產黨摘取法輪功學員器官的抗議布條、及寫有「法輪大法好」布幔,認定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和公告規定,並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0條第3款規定裁處罰款1,200元。

涂彩紛提出訴願後,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酌情減至600元。

解釋
明確性原則
》相關討論。]]

司法院大法官認為,儘管《廢棄物清理法》授權公告污染環境行為,並在第27條第11款規定:「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但限制民眾基本權利時,原則上應當由法律處理,不得逾越授權範圍。不過此次司法院大法官的違憲審查,因提及《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對民眾言論自由的保障,並將言論自由視為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的重要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保障,仍成為對於言論自由的參考案例之一。

另外,對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4 號釋憲案的發布,臺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局長李賢衛表示尊重司法院大法官的違憲審查結果,但將完整蒐集違憲審查內容後,再決定是否撤下相關規定。同時他認為違憲審查的結果,往後將影響臺灣各地地方政府環境保護局對於廣告黏貼物的處理,可能造成後續廣告、抗議布條任意懸掛的狀況,呼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出面溝通。而在釋字第734 號釋憲案宣告後,涂彩紛先前敗訴的行政訴訟得以聲請再審。而由於先前因為行政訴訟敗訴確定繳交的罰款,涂彩紛得以另外提告要求退款。

參考資料
參見
*法律保留原則

外部連結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51218/756156/ 法輪功掛布條挨罰 大法官宣告南市公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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