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供水

关于水务的法律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阐明,水供属于州政府的权限。同样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的,水利和灌溉工程属于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共同权限。但依据《1974年道路、沟渠及建筑物法令》,地方政府则负责沟渠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因此,马来西亚的水务是牵涉到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三个层级的政府。

水供机构
各州的水供都由各州政府的法定机构或官联公司所提供:

排污及污水处理机构
排污及污水处理服务原本是地方政府的权限,但在联邦政府的操作下联邦水务局成功从马来西亚半岛所有地方政府手中接管了排污及污水处理的权限,除了吉兰丹的地方政府、新山市政厅和巴西古当市政厅几个特例。现在,联邦水务局已经把马来西亚半岛的污水处理外包给英达丽水公司,而沙巴和砂拉越的排污及污水处理则由各州政府的排污服务局负责。

管理水务的政府机构
在中央政府层面,负责水务相关的联邦政府部门为历史上的马来西亚环境及水务部、马来西亚天然资源、环境及气候变迁部以及现今的马来西亚能源及水务转型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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