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價

與碳稅分佈狀況(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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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定價(,或稱二氧化碳定價 )是各國應對氣候變化所採的一種緩解方法。將這種成本附加在溫室氣體排放之上,以促使排放者減少燃燒煤炭、石油和天然氣(這些均為氣候變化的主要驅動因素)。此法已有廣泛的合意,且被認為有效。碳定價被用來處理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排放所產生的不利外部性問題。

碳定價通常採的是碳稅或是限額與交易制度(碳交易,或稱Emission trading scheme (ETS) )的形式,排放者必須支付稅捐或是購買配額後才能排放。

由於於2021年推出,全球當年受到碳定價覆蓋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佔比因此增加到21.7%。實施碳定價的地區包括大多數歐洲國家、加拿大和中國。而另一方面,排放大國如印度、俄羅斯、波斯灣阿拉伯國家和美國的許多州等仍未引入。澳大利亞於2012年至2014年間制定碳定價計畫。全球的碳定價於2020年的收入金額有530億美元。

根據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IPCC)發佈的數據,若要在本世紀末將全球升溫(相對於第一次工業革命之前的平均氣溫)控制在1.5°C之內,迄2030年,每噸二氧化碳的價格水準需要達到135-5,500美元,迄2050年,每噸二氧化碳的價格水準需要達到245-13,000美元。

根據最新模型計算的結果,由於二氧化碳排放所產生的經濟回饋和全球國內生產毛額(GDP)成長率下降,所造成的損失會超過3,000美元/噸二氧化碳,而政策建議的碳定價範圍僅約為50至200美元。Many carbon pricing schemes including the ETS in China remain below $10/t.

由於碳稅具有經濟上的簡單性和穩定性,而普遍受到青睞,限額與交易制度於理論上有將剩餘配額予以設限的可能,目前實施限額與交易制度的目的僅在實現某些減排目標。

目的
許多經濟學家均認為碳定價是最有效減少排放的方式。而混合設計的限額與交易制度會對價格上漲加以限制,在某些情況下也設定下限。上限是在固定市場價格之上增加一些碳權供應,而下限是不允許以低於此價格販售的機制。例如美國某些州的透過其成本控制條款而設定配額價格上限。

然而業界可能會透過遊說的手段將碳稅免除。因此有人認為透過碳交易,污染者會有減排的動機,但當它們取得免除碳稅的優惠時,減排放的動機就會消失。而另一方面,任意發放排放許可可能會產生貪腐行為。

大多數限額與交易制度都會設定一遞減的上限,通常是每年降低一固定百分比,給市場提供確定性,保證排放量會隨著時間的演進而下降。透過稅收而可預估碳排放量將會減少,但可能不足以改變氣候變化的進程。遞減的上限為確定的減排目標提供空間,並提供衡量目標何時可達成的工具。限額與交易制度與嚴格的稅收不同,它還具有靈活性。

收入政策
運用碳收入的做法有:

*透過平均方式回饋大眾,在獲得廉價的風能和太陽能之前,此法可補償能源價格大幅上漲的風險。產生高碳足跡的富人往往須支付更多的費用,而窮人甚至可從此法中受益。
*透過補貼加速向再生能源轉型
*透過研究新技術、鼓勵大眾運輸、汽車共享和其他促進降低排放的政策
*負排放補貼:根據(PyCCS)或生物能源與碳捕獲和儲存(BECCS)等技術,產生負排放的成本約為150-165美元/噸二氧化碳 。將過往累積排放量(總共1,700吉噸(Gt,十億噸))移除,理論上可用超過擬議排放量清除成本的價格開始拍賣配額來進行。

碳的社會成本
一噸二氧化碳造成的確切經濟損失取決於氣候和經濟回饋效應,且在某種程度上仍難以確定。最新估計所顯示的是呈上升趨勢。動態模型中會用到折現率將 - 特定研究中未來影響發生時間的價值轉化為現值。顯示的是當前狀態的成本較低,而一旦碳預算用完,所需的成本就會更高。

其他稅收和價格組成
燃料和電能的最終價格取決於每個國家的個別稅收法規和條件。雖然碳定價正逐漸增大作用之中,但、增值稅、公用事業費用和其他部分仍是造成各國間價格水準極為不同的主要原因。

對零售價格的影響
下表設定碳定價為100美元或100單位(任何其他貨幣)的範例。對食品的計算全部基於所排放的二氧化碳當量(包括甲烷影響)。

經濟學
對於碳無論是否設有上限或是稅收,碳定價的許多經濟屬性均存在。但有一些重要的區別。基於上限的價格波動性會更大,因此對於投資者、消費者和設定拍賣許可的政府來說風險會更大。此外,上限往往會削弱再生能源補貼等非價格政策的效果,而碳稅則不會。

碳洩漏
所謂碳洩漏,指的是一個國家/部門的排放監管對未受同一種監管的其他國家/部門的排放所產生的影響。
對於長期碳洩漏的程度尚未有共識出現。

洩漏率的定義為採取國內緩解行動的國家,其來自外部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加,除以採取國內緩解行動的國家排放量的減少量。因此當洩漏率大於100%,表示各國內部減排行動會增加其他國家的排放量,即國內減排行動實際上導致全球排放量的增加。

估計由於採取國內緩解行動的國家成本升高而喪失價格競爭力,必須將生產轉移到未採緩解行動的國家,因《京都議定書》而採取行動,導致的洩漏率估計在5%到20%之間,但這些洩估計被認為非常不確定。可用於確定不同工業設施可得到免費排放許可的額度。

開發中國家的普遍看法是在貿易談判中討論氣候變化,將會導致高收入國家採取綠色貿易保護主義。對進口到高收入國家的貨物徵收環保關稅(約等於每噸二氧化碳有50美元的碳定價),對於開發中國家而言有重大影響。 世界銀行於2010年評論說,引入邊境關稅可能會導致貿易條件激增,造成競爭環境不公。高收入國家所徵收的進口關稅也可能成為低收入國家的負擔,這些國家對於導致氣候問題的作用十分微小。

與再生能源政策相互作用
限額與交易制度及碳稅與再生能源補貼等非價格政策的相互作用並不相同。 IPCC對此的解釋如下:

碳稅可對再生能源供應補貼等政策產生額外的有利環境影響。相較之下,如果限額與交易制度發揮其約束力(足夠嚴格以影響與​​排放相關的決策),那麼再生能源補貼等政策在排放者已達到限額的程度時將不會對其減少排放產生進一步的影響(譯者加底線以強調)。]

優點和缺點
美國經濟協會主席及經濟學家威廉·諾德豪斯於2013年底出版一本名為《氣候賭場(The Climate Casino - Risk, Uncertainty, and Economics for a Warming World》的論述,

包括九名諾貝爾獎得主在內的2,500多名經濟學家於1997年簽署《》。和企業的碳抵銷與碳信用也可透過美國的等零售商購買。

日本內閣氣候變化特別顧問西村六善(Mutsuyoshi Nishimura)提出一新的數量承諾法,是讓所有國家承諾同一全球排放目標。

稅收和限額與交易制度於經濟學原理上基本相同。兩種方法均為有效,如果透過拍賣的方式出售排放許可,它們具有相同的社會成本和收入的影響。然而一些經濟學家認為設定限額會阻止再生能源補貼等非價格政策產生減少碳排放的效果,而碳稅卻不會。其他人則認為強制實施限額是確保碳排放能真正減少的唯一方法。碳稅不會阻止那些負擔得起的組織繼續排放。

除限額與交易制度之外,碳排放交易也可指基於專案的計劃,也可指信用或是抵銷計劃。此類計劃可將經批准項目達成的減排額度出售。一般來說,有一種可惜的是額外性的概念很難定義和監控,結果是有些公司會故意先將排放量誇大,以獲得信用,供別處做抵銷之用,而有些公司會擴大生產以謀利,增加排放,而以購買信用的方式來抵銷。

限額與交易制度通常允許將許可"儲存",供將來使用。而導致一組織可在早期嚴格遵守,而取得許可,期待隨後幾年的碳定價會更高。這類機制有助於穩定許可的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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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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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碳金融
化石燃料
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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