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美行政协定

日美行政协定(),正式名称为根据美日安全条约第三条的行政协定(,),是根据《》第3条规定,为保证《日美安全条约》的实行以及驻日美军的权利,于1952年2月28日在日本东京签订的。条约于同年4月28日生效,于1960年1月19日被《日美地位协定》替代。据此,美国可以在日本任何地方无限制地设置陆海空军事基地、日方不能進入美軍基地調查;驻日美军享有有限使用日本的铁路、船舶、通信、电力、公共设施的权利;驻日美军、文职人员及其家属,在日本享有治外法权,他们在日本国土上所犯的罪行,不受日本法律制裁等等。

评价
浙江大學研究稱对日本而言,《日美行政协定》显然是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它是美国转变对日占领政策的产物。行政协定承认了广泛的美军特权,这样基于安保条约—行政协定的美军驻留实际上是占领体制的延长。虽然法律上承认了日本的独立地位,但事实上,美国在政治、经济、军事等各方面仍然继续牢牢地控制着日本,日本处于美国的半占领下。但“旧金山体制”將日本置于美国的军事力量保护之下,得以安心地走发展经济的道路。

注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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