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港部

要港部(),为旧日本海军的机构之一,作为海军的根据地的一种,统辖舰队后方的机构。

概述
1889年(明治22年)5月29日,日本海军颁布了《镇守府条例》,其中规定在镇守府以下设立所谓“要港”,以统筹港务、航运等事宜,并配置鱼雷艇队()进行警备。同年6月,时軍令部长挑选了11个候选地,向时任海軍大臣西鄉從道提出申请,但遭到了驳回。

这最初的11个候选地,分别为:鳥羽(三重县)、女川(宮城縣)、宇和島(爱媛县)、竹敷(长崎县对马)、若松(长崎县五島列島)、鹿儿岛(鹿儿岛县)、久慈(鹿儿岛县奄美大島)、马关(山口县)、島前(岛根县隱岐群島)、七尾(石川縣)、函館(北海道)。

1893年(明治26年)5月20日施行的镇守府条例修订案中,在镇守府的职能下增加“军港要港的防御”,而将要港部相关内容删除,而是交由燃料厂进行管辖;战败的同时废除指定。

1897年(明治30年)12月1日,修订的条例中规定,要港部司令在战时或者突发状况,可以指挥停泊在本港内的全部舰艇,包括舰籍本归属别处的舰艇;同时在战时或突发状况可以指挥本属别处的兵员进行本港的防卫。1899年(明治32年)7月11日,要港部事务中追加要港附近海岸以及海面警备一条。1900年(明治33年)5月20日,新修订的要港部条例规定,要港部不再隶属镇守府,而是名义上受天皇直辖;军政人事受海军大臣管理;防御计划受军令部长指挥;具体的舰政、兵事、海岸海面警备听从同属同一海军区的镇守府司令长官分配;而要港部所需要的兵员及器材、物资的配给则听从海军区的分配。

1941年(昭和16年)11月20日,日本海军将大凑、马公、镇海、旅顺4地要港部提升为警备府,加强了相关权限。

要港部的首长为要港部司令。1936年7月1日,舞鹤要港部司令首先提升待遇为親補職,1938年11月14日起,其余的要港部司令也全部升为亲补职。其后要港部升格为警备府时,警备府司令长官同样维持亲补职待遇。。其后日本派出军事顾问团,首席指导官林蓉斋海军大佐将中国威海卫要港部指导部编入第三遣支艦隊。1942年4月,林将首席指导官一职转交给森田一男海军大佐。

注释
参考文献
*[http://dl.ndl.go.jp/ 国立国会図書館デジタルコレクション] - 国立国会図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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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www.jacar.go.jp/ アジア歴史資料センター(公式)](防衛省防衛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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