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fobox UK legislation
|short_title=1949年國會法令
(Parliament Act 1949)
|parliament=英国国会
|long_title=本法令旨在修訂《1911年國會法令》。(An Act to amend the Parliament Act, 1911.)
|statute_book_chapter=12, 13 & 14 Geo. 6. c. 103
|introduced_by=
|territorial_extent=英国
|royal_assent=1949年12月16日
|commencement=1949年12月16日,在英國通常指《1911年國會法令》(Parliament Act 1911)及《1949年國會法令》(Parliament Act 1949),自此確定英國國會議員每屆最多五年任期,以及兩院制中下議院優於上議院原則。
背景
1906年自由黨政府上台後,英國下議院對上議院的權力問題再度成為焦點。赫伯特·亨利·阿斯奎斯的自由黨政府提出數項社會福利計畫,這些計畫以及與德國間昂貴的軍備競賽,迫使政府以加稅的方式籌措財源。1909年,財政大臣大衛·勞合·喬治提出人民預算(People's Budget),對富有的地主開徵新稅。這項不受歡迎的法案,在保守黨主導的上議院中受挫。上議院的權勢因此成為選戰主要議題,自由黨於1910年1月再度勝選獲得政權,阿斯奎斯於是提案嚴格限制上議院的權力。其進程因愛德華七世駕崩而延遲,但於新君喬治五世即位後不久重新提案。
在1910年12月的大選後,阿斯奎斯得以確保限制上議院權力案定獲通過。首相提案,英皇同意,倘若上議院不通過此案,將會湧入500名新冊封的自由黨籍貴族(即1832年用以迫使上議院默許改革法案的相同策略)。結果《1911年國會法令》迅速獲得通過,褫奪上議院反對法案的權力。《1911年國會法令》本非永久性方案,原已策劃更為廣泛的改革,但兩黨皆無徹底執行之熱情,而上議院大體上維持世襲。
二戰後克莱门特·艾德礼領導的工黨政府擔心上議院會阻撓激進國有化改革,而於1949年通過《1949年國會法令》進一步縮減上議院的立法權,實為《1911年國會法令》增修條文。
條文重點
;1911年國會法令
*將《1716年七年屆期法令》(Septennial Act 1716)國會屆期最多七年改為五年。
*送至上議院的撥款案(Money Bill,或稱「金錢法案」,僅與歲入及公共支出相關的法案,如預算案)不能擱置超過一個月,而其他法案則不能超出兩年。
;1949年國會法令
*上議院除撥款案外有權擱置法案的時間自兩年縮減為一年。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英国宪法
*英国国会
*英國定期國會法
外部連結
- [https://www.theguardian.com/guardianpolitics/story/0,3605,989253,00.html How does the Parliament Act work?] (The Guardian, 2 July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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