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機關裁判所是日本19世紀明治維新期間,在1868年王政復古後成立的明治新政府,針對不屬於各藩的直轄地所設立的地方行政機關。
概要
由於廢除江戶幕府後,原屬江戶幕府直屬的領地成為無領主的狀態,裁判所主要是繼承江戶幕府所設立的奉行所及郡代支配所的功能,各裁判所下設置總督及副總督負責管理;在設立之初,由於戊辰戰爭的緣故,其中的新潟、佐渡、箱館這三個裁判所實際上並未由新政府所掌控。
第一個設立的是1868年1月27日(舊曆)成立的大坂裁判所,到同年4月為止,共陸續成立了12個裁判所。
同年閏4月21日(舊曆),新政府頒布新的政治大綱,決定採用,因此各裁判所也開始改設為府或縣。
裁判所一覽
參考資料
相關條目
- 遠國奉行
*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