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屋主已前往城市定居脫離農民戶口,或是已經亡故但繼承人未回村而無下文,造成土地浪費無法利用。]]
空心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上的空置房屋(部分地方将“空心房”的范围进一步扩大)的俗称。2010年代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各地农村开展了拆除“空心房”的工作。
历史
199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可见,空宅基地的土地可由集体收回。而另一方面,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要不坍塌灭失,就不会被收回。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应退还给村集体。
综上所述,理论上说,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每户拥有的是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该宅基地如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其土地归集体所有;农村村民每户超过一处的宅基地,只能保留其中一处,其他土地归集体所有;如果农村村民一户只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该宅基地上仍有未坍塌、未拆除的房屋,那么该宅基地仍归该户拥有。因此只要保留唯一宅基地上的房屋,那么该宅基地就不会被集体收回。但在实践中,即便房屋坍塌,或者是超过一处的宅基地上有房屋,由于是宅基地,村集体若无房主的同意一般也不敢收回土地,因而形成了只要宅基地上有房屋,不管坍塌与否,该宅基地都继续归该户拥有的普遍情况。
“空心房”和整片的“空心村”不同,属于零散分布,点多面广,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难点。“空心房”一是存在治安和防火隐患,二是破坏村容整洁,三是影响村民的居住环境,四是宅基地与耕地的经济价值差别大,宅基地更容易引发土地权属纠纷,五是造成土地闲置浪费。以辽宁省丹东市为例,2015年左右,丹东市土地总面积152万公顷,建设用地面积将近9.17万公顷,其中农村居民点面积便占4.55万公顷,而“空心房”越多,土地闲置浪费便越大。
2019年土地管理辦法新修訂後,增訂前往城市落戶脫離農業戶口人員可以有償退出宅基地,提供了法源依據後宣示官方史上第一次開始有一波大力收回空心房的政策力度。
拆除标准
2010年代起,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特别是土地财政的需要,拆除空心房的工作在中国各地方政府的推进下陆续展开。其做法一般是将农村闲置房屋(即所谓“空心房”)拆除后,分成两种情况:
“空心房”所占的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土地使用者(即农村村民各户)所有,可以耕种也可用于种菜等其他用途,但不得在原基础上建房。
#村集体将“空心房”所占的宅基地收回,复垦为耕地,对土地使用者进行补偿。由此减少了农村建设用地,由地方政府以增减挂钩的方式纳入建设用地指标,从而缓解城镇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不足的压力。这是说,各地方的用地计划指标中,通过拆除“空心房”,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按照增减挂钩(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方式,地方的城镇建设用地指标相应增加,从而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提供所需的城镇建设用地。地方政府通常借此占用城镇周边的耕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
由此可见,第2种方式是地方政府拆除“空心房”的主要动力。但是农村村民很少有人愿意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因此在不少地方,政府在第2种方式中增加对农村村民利益的照顾,比如将复垦后的土地使用、管理权无偿交给原土地使用者(即原宅基地使用权拥有者),以促使他们将宅基地交还村集体。而在第1种方式中,地方政府在土地指标上没有获益,所以第1种方式一般是在第2种方式难以推行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的一种权宜之计,其目的还是要推行第2种方式。
參見
- 農村人口外流
- 城市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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