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制度

苏州市小区外的兵役宣传标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其兵役制度是“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在实践中,因中国的人口众多,每年报名参军的人数远超军队所需,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制度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执行志愿兵役制,而仅在法理上保留义务兵役制,但此种法理保留具有实际执行力,如拒服兵役将会被视作拒绝履行公民义务而非撤回志愿,另外也保留了在战时恢复全民征兵的可能。

在一国两制制度下,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的在特区实施之全国性法律,故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中国公民无须也无法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预备役部队或民兵组织。

词汇区别
根据美国智库詹姆斯敦基金会的研究,中国人民解放军对志愿役和义务役的定义不作明显区分。例如,“征兵”原本指强制征兵的政策,但该词在解放军文件中既表示志愿役募兵、也表示强制征兵。而自愿加入军队的过程直接称为“征集”而非“募集”,这和英语及其它语言中对于募兵和征兵两词的明显区分不同,也很容易造成外界的误解和混淆。尽管其兵源近乎完全是自愿入伍,但这些士兵皆被称为“义务兵”,而义务兵变成士官时才称为“志愿兵”,此种标准与国际通行的做法不同。

這種將一般士兵定義爲“義務兵”、將“士官”定義爲“志願兵”的做法,在很長時間内給外界造成了誤解。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更改了其《兵役法》,將中国人民解放軍以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兵役制度描述為“实行以志愿兵役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這種做法既是爲了让其義務兵和志願兵概念可以與國際接軌,也是爲了讓其他國家能認識到解放軍与武警部队目前主要為自願入伍。但保留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条款給可能的强制义务役制度引入留有了一定的彈性。 。中国古代兵役制度有征兵制、军户制、府兵制、募兵制等多种。1933年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兵役法》确立了义务兵役的基本原則,但并未严格依法实行征兵。

在自1927年至1949年的长期战争中,中国共产党的武装力量从第一次国共内战时期的中国工农红军到第二次国共内战时期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均一直采取志愿兵役制(即募兵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人民解放军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均有保卫祖国、遵守法律、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应征公役兵役和缴纳赋税的义务。”第二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民兵制度,保卫地方秩序,建立国家动员基础,并准备在适当时机实行义务兵役制。”但因抗美援朝战争爆发,裁军和兵役制改革被暂停。

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制度第一次改革正式开始。为配合兵役制度改革,更好地应对军事战争任务和需求,中央开展了一系列兵役制度调整和安排,如裁军、部队转型、军区调整等等。彭德怀在1954年全国军事系统党的高级干部会议上所作的《四年来的军事工作总结和今后军事建设上的几个问题》中表示,应根据未来的作战区分来建立一级军区和二级军区。1955年2月11日,国务院、国防部发布《关于全国军区重新划分的决定》。义务兵役制从1956年开始实行,到1957年中国人民解放军基本完成了从志愿兵役制向义务兵役制的转变。

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制度,具体体现在两方面:第一,义务兵是军队的主要成分,志愿兵仅占士兵总数的10%到15%;第二,志愿兵役制以义务兵役制为基础,志愿兵并非直接从社会上招募,而是从义务兵中选改,义务兵是志愿兵的主要来源此次修改对士官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对士官的使用范围、数量比例、激励机制、服役期限、生活待遇、安置办法等方面都加以调整。此后,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而“志愿兵”仅在涉及兵役性质时使用。根据该条例规定,全军和武警部队士兵新式军衔(警衔)标志于1999年12月1日启用,至1999年12月底,1988年设置的士兵军衔等级和专业军士、军士长的称谓自行取消。之后由于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爆发,2020年上半年征兵工作推迟至下半年一并组织实施,征集时间统一调整为8月1日开始,惟全年征集新兵总任务不变。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首次明确将志願役作为主要兵源。

公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主管部门
兵役工作分为四级分别负责: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现役军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包括。“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6月30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但自1990年代起,部分经济发展较快、生活变富裕的地区开始出现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或者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现象。这些地区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对拒绝、逃避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理。

;服役

1988年9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第14号令发布《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1993年、1999年、2010年先后三次修订。其中规定了士兵的服现役管理、现役士兵的军衔、奖惩、待遇、退出现役等方面。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有两种出路,一是可以改为士官,二是退役。另外,士兵(义务兵和士官)中的优秀者可被选拔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后成为现役军官;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也可以不经上述学习而直接提升为现役军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条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并规定了一系列优待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该法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退出现役转服预备役的,转服人民解放军预备役。

士兵预备役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士兵预备役有两个来源:一是“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二是“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军官设有相应的军衔,除极少数普通高等学校如针对华侨的暨南大学外均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另外,“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此种“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战时兵员动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战时兵员动员是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实施:
#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还规定,“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

参见
*中國人民解放軍戰備等級
*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中国民兵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动员部、人民武装部
*各國兵役制度
*志願役與義務役併用制
*臺灣兵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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