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一制企業(,),是獨立國協非公司法人的獨資企業,即不能採持股比例分割、也不能分配於企業勞工中而具單一性,未經所有權者同意,經營或業務管理權者不得處分資產。通常法人不對所有權者債務負責,所有權者也不承擔法人債務,除非企業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由來
苏联解体後獨立國協採自由經濟,在前蘇聯計劃經濟的國有廠企機構私有化改革中,所出現的商業組織形式,發軔於1994年度聯邦法律第51號《俄羅斯聯邦民法典》(,)後其他成員紛紛跟進。儘管目標私有化,但國防工業、背負政策任務及壟斷性質等公有事業仍維持單一制企業運作。
俄羅斯
根據2002年度聯邦法律第161號《關於國家和市有單一制企業》(,)規定公有單一制企業如下:
#聯邦國有單一制企業(,):聯邦所屬企業。
#國有單一制企業(,):聯邦主體所屬企業。
#市有單一制企業(,):自治城市所屬企業。
其他國家
大部分獨立國協國家,單一制企業除國(市)營事業外,還衍生不屬公司私營企業或自營作業者等的「私有單一制企業」(,),外商也可利用這種方式保持資產所有權(相當於外商独资企业)。
表記方式
獨立國協單一制企業因各國規定不同,企業特取名稱也有所差異,例如:
;俄羅斯
:依聯邦主體管轄分別冠上「共和國」()、「邊疆區」()、「州(區)」()等。
;白俄羅斯
:私有單一制企業係由個別投資,若其另有企業體成立,不使用「私有」字眼而僅表示單一制企業()。公有單一制企業則略去「國有」()直接用「共和國有」()、「市有」()。
;烏克蘭
:因《烏克蘭商法典》(,)已規定單一制企業適用範圍,並不特取該名稱。像是「國有企業『烏克蘭港務局』」()。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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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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