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监察机关,是履行国家监察职能的国家机构,于2017年至2018年陆续建立,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任命产生,接受同级人代会和上级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是“一府两院”以外的与之平行的国家机关,与同级中共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这一制度是对国家、省、市、县四级纪律检查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贪部门的重组和优化,被认为是以习近平总书记领导下的中共中央所推行的针对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制度的重大改革。2018年3月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第一届组成人员。
试点
2016年10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公报》首次将“监察机关”与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列,将其由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提升为与之平行的国家机构。为此,中共中央决定成立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担任组长。
2016年11月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确定了监察体制改革的思路。方案提出,三省市的监察体制改革,“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为在全国推开积累经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察委员会由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相关省(市)党委书记郭金龙、骆惠宁、夏宝龙担任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组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共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出任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决定》要求在以上三省(市)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将试点地区人民政府的监察厅(局)、预防腐败局及人民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相关职能整合至监察委员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受其监督,对其负责。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并规定了监察委员会的职权。
2017年1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完成地方政权换届工作,其中山西省、北京市、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先后选举出本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三个省(市)的党委纪检委书记任建华、张硕辅、任泽民分别当选为监察委主任。从各省(市)的情况看,监察委的副主任和委员包括本省(市)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厅(局)副厅(局)长、检察院副检察长、反贪局局长等,新成立的监察委与纪检委、检察院合署办公。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省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宣告完成,并于2017年内完成市、县(区)两级国家监察机关的组建。
推广
2017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在2018年前后的省、市、县三级人大换届期间选举产生各级国家监察机构,各级监察机构与同级纪检委合署办公,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相关机构、职能、人员转隶,明确监察委员会职能职责,实现对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要求各地设立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整合各级纪检、监察、反贪机构。监察委由同级人代会进行任免,并接受上级监察委领导和监督。监察委可以使用的监察措施包括:谈话、讯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监察机关的工作对象包括所有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群众自治组织的负责人等在内的一切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2018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监察法》总则规定了监察机关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基本原则。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将其概括归纳为以下十项。
一、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反腐败体制、机制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保障国家监察工作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打破体制、机制障碍,加强原各种反腐败力量在实务工作中的整合,增强反腐败合力。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充分运用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的各项权限,切实加大反腐力度。
二、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原则
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应当是依法行使,不能任性、恣意和滥用裁量权。监察机关独立行使监察权而不代替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其他国家权力,不超越法定权限采取非法定手段、措施,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行使监察权而不能不作为。
三、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这一原则适用的范围限于“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而不及于一般违纪案件。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主体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执法部门而不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配合和制约的目的都是为了全面、正确和有效实现国家设置监察制度的目的:深入推进反腐败和廉政建设,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五、依宪依法监察原则
这项原则在法条上的表述是“国家监察工作坚持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
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监察机关对于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经过调查、收集、勘验、鉴定的方式而认定的事实,一般不能直接以之为“根据”,而必须经过正当法律程序,对这些事实及其证据进行审查,包括与当事人见面“谈话”,听取其陈述、申辩后,再加以认定和作为案件处理的“根据”。
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要求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案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不同职务级别、不同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监察对象,以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原则
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加强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强化不敢腐的震慑;二是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和监督权力,扎牢不能腐的笼子;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评价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原副院长李永忠认为,设立监察委员会有利于强化监察职能的独立性,破解“一把手监督”以及“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等难题。
参考文献
参见
- 中共十八大后的反腐败
** 习近平、王岐山、赵乐际、李希
** 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巡视组
- “四个全面”战略布局
**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机关: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加挂国家预防腐败局牌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审计风暴
-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
** 中国共产党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 五權憲法(國民政府→中華民國政府)
** 監察院:銓敘部、審計部
** 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 行政院:法務部廉政署、法務部調查局、最高法院檢察署特別偵查組
- 香港廉政公署、澳门廉政公署
- 中國古代行政監察制度
** 御史、刺史、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按察使
** 御史臺→都察院
** 吏部:考功司
- 韓國國家清廉委員會
- 新加坡貪污調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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