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宪法》(;)是印度的最高法律,是世界上所有主权国家中最长的成文宪法。其主要建构者是比姆拉奥·拉姆吉·安贝德卡。
签署宪法]]
印度宪法于1949年11月26日由制宪会议通过,1950年1月26日生效。自此印度自治领成为当代的印度共和国,1月26日乃成为印度的“共和国日”。宪法制定者以宪法第395条废除了英国议会的旧法令。
印度宪法宣称印度是一个主权的社会主义的非宗教性的民主共和国,保障公民的正义、平等和自由,并促进人民的博爱和团结。
明令政府應當致力禁止宰殺母牛、小牛,以及其他提供牛奶或勞作的牛隻。
背景
1857年至1947年,印度次大陆大部分地区由英国统治。当宪法于1950年1月26日生效后,印度从英国王室的自治领转为主权独立的民主共和国。选择1月26日是为纪念1930年发布《印度独立宣言》之日。
制宪会议
宪法由制宪会议起草,其成员由省级议会选举产生。制宪会议的389位成员花了两年十一月又十八天时间,完成了起草任务。与会的重要人物包括阿姆倍伽尔、贾瓦哈拉尔·尼赫鲁、查克拉瓦尔蒂·拉贾戈巴拉查理、拉金德拉·普拉萨德、萨达尔·瓦拉巴伊·帕特尔和沙拉金尼·奈都等。三十余位与会者属于表列阶级。
首次会议于1946年12月9日召开。头两日的临时主席是Sachchidananda Sinha博士,随后拉金德拉·普拉萨德当选为主席。1949年11月26日,制宪会议最终通过了宪法,284名成员签署之,制宪完成。这一天成为国家法律日或称宪法日。
制宪期间,共有166天的会议向公众开放。1950年1月24日,大会的308个成员签署了宪法的两份副本(印地语和英语版本各一)。印度宪法的原本是由Prem Behari Narain Raizda手写的书法,每一页都由来自桑蒂尼盖登的艺术家美化装饰。1950年1月26日,该宪法成为所有印度的邦和中央直辖区的法律。自颁布以来,印度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正。
1950年宪法原本保存在新德里议会大厦的氦气箱中。
结构
印度宪法,世界最长。初始版本有395条,分为22部分(part),外加8个附表,总共将近8万个单字。2012年9月时有448条条文,分为25部分,另有12个附表和5个附录。
条文
宪法条文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 序言
- 第I部分:联邦及其领土
- 第II部分:国籍
- 第III部分:基本权利
- 第IV部分: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
- 第IVA部分:基本职责
- 第V部分:联邦
- 第VI部分:邦
- 第VII部分:附表一B部分的邦(已废除)
- 第VIII部分:联邦领土
- 第IX部分:潘查亚特
- 第IXA部分:基层政权
- 第IXB部分:合作社
- 第X部分:表列与部落地区
- 第XI部分:联邦与邦之间的关系
- 第XII部分:财政、财产、合同与诉讼
- 第XIII部分:印度境内的贸易与商业
- 第XIV部分:联邦与邦的服务
- 第XIVA部分:法庭
- 第XV部分:选举
- 第XVI部分:有关特定阶级的特别条款
- 第XVII部分:语言
- 第XVIII部分:紧急条款
- 第XIX部分:杂项
- 第XX部分:宪法的修正
- 第XXI部分:临时、过渡性与特别条款
- 第XXII部分:简称、生效日期、印地语权威文本与废除
附表
- 附表一:列出印度的邦和领土,列出其边界的任何变化以及变更边界的法律
- 附表二:列出担任公职的官员、法官和审计署官员的薪金
- 附表三:列出官员和法官的誓词
- 附表四:详细列明了每个邦和中央直辖区在联邦院的席位分配
- 附表五:管理表列地区和表列部落(因条件不利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和部落)
- 附表六:管理阿萨姆邦、梅加拉亚邦、特里普拉邦和米佐拉姆邦部落地区的条款
- 附表七:中央政府和邦的权责分配
- 附表八:官方语言
- 附表九:确认一些法律和条例有效
- 附表十:联邦与邦议员的“反叛逆”条款
- 附表十一:潘查亚特(农村地方政府)
- 附表十二:市政当局(城市地方政府)
附录
- 附录一:1954年宪法令(适用于查谟-克什米尔邦)
- 附录二:重申宪法适用于查谟-克什米尔邦的例外和改动
- 附录三:1978年宪法法案(第四十四修正案)的摘要
- 附录四:2002年宪法法案(第八十六修正案)
- 附录五:2003年宪法法案(第八十八修正案)
参见
- 甘地主义
- 甘地社会主义
- 尼赫鲁主义
- 宪政主义
- 大憲章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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