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5年选举權法》()是第89屆美國國會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法案禁止了在投票过程中的种族歧视,以落實美國憲法第十四和第十五修正案。該法案保障了美國南部的少數群體的投票權利、尤其是保障非裔美國人的投票權,至今影響深遠。
背景
從1888年到1908年,南方各州通過頒布《吉姆·克勞法》以事實上剝奪非裔美國人的選舉權。他們修改州憲法並通過立法,實施各種投票限制,包括文化程度測試、人頭稅、財產所有權要求、道德品格測試、要求選民登記申請人解讀特定文件等。當時的非裔美國人在試圖登記或投票時「面臨著騷擾、恐嚇、經濟報復和人身暴力的風險。因此,登記在冊的非裔美國選民寥寥無幾,他們在地方或國家層面幾乎沒有任何政治權力」。
法案由美国总统林登·约翰逊在1965年8月6日签署,当时正值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的高潮,后来美国国会对其进行了五次修订以扩大其对投票权的保护。
该法包含许多监管选举的规定。该法的"总章程"提供全国范围内对投票权的保护。第2节的总章程禁止任何州和地方政府建立歧视种族或语言群体的法律。其他规定禁止了和类似的方法,其历来用于剥夺少数群体的投票权。
该法还包含仅适用于某些司法管辖区的"特别规定"。 一个重要的特殊规定是在第5节中的事先批准,即禁止任何影响到投票权的改变,除非得到美国司法部长或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的批准,认为这种改变不歧视少数群体。另有特殊规定要求有大量使用其他语言的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双语票箱和其他选举材料。
近代以來,《選舉權法案》不斷受到保守派意識佔多數的美國最高法院削弱,如美國最高法院在2013年的判決中廢除了《選舉權法案》第五條,第五條曾要求存在歧視性投票做法歷史的司法管轄區,選舉規則的變更必須事先獲得聯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2021年,最高法院在「布爾諾維奇訴民主黨全國委員會」案件中削弱了第二條的效力,判決引入審查第二條機制來限制第二條的適用範圍。2026年,最高法院在裁定起訴基於種族動機的選區重劃時,必須提供州政府「以減少少數族裔選民的投票機會」的證據,如果僅是政黨之間的政治選區重劃,這並不違反投票權法案中的「平等保護原則」(Equal protection),則法院對起訴應該不予受理
参见
- 美國婦女選舉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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