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威尔士儿童法院

新南威尔士儿童法院()是根据新南威尔士《1987年儿童法院法令》设立的一个澳大利亚法院分级体制范畴内的法院。《1987年儿童法院法令》用于处理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儿童所构成的刑事犯罪,以及与儿童保护和监护相关的诉讼。该法院于1988年1月18日起正式行使职能。

历史
在过去,新南威尔士州的殖民地对违法青少年的处理方式反映了其继承自英国的刑法体制。当时的澳大利亚法律深受英国社会标准的影响,而造成的结果,就是犯罪的儿童受到和成年犯罪者一样的对待:被处以与成年犯罪者同等严厉的处罚。对此,曾引用了一个英国法官的例子:这名法官在把一名10岁的男孩判处死刑后,描述这名男孩为“一名适用死刑的对象”。该委员会同时还指出在1815年的一天,英格兰有5名年龄在8岁到12岁之间的儿童因轻度盗窃罪被处以绞刑。

第一个儿童法院根据《1905年儿童和青少年过失违法法令》设立。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曾表示这一儿童法院是基于國家親權的精神原则上设立的,并且作为一个司法机构由英国的一些相对高级的法院行使其职能,而其结果即是成为了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一法院的设立考虑到了当时随处可见的贫困以及儿童行为过失的情况,这使得法院不得不扮演儿童的父母,保护者和终极处罚者这些角色。

司法权限
该法庭根据《1987年儿童刑事诉讼法》来行使其刑事司法权,同时也根据《1998年儿童与未成年人监护与保护法》来行使其监护司法权。直到在1998年被废止前,《1987年儿童监护与保护法》(Children (Care and Protection) Act 1987)一直都包含在法院司法范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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